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 200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加快构建和谐西宁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最近发生的湟中县鑫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引起了中央及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依法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切实加强我市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今年是我市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加强环境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西宁的有力保障,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营造优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环境安全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湟中县鑫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在相当程度上暴露了我市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以及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监管力度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不够完善、应急能力薄弱等问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充分认清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清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认真汲取湟中县鑫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和甘河工业区儿童铅超标事件的教训,并以此为鉴,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和承受能力,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监督机制,把环境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不断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把环境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一是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的齐抓共管机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加大对各职能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督促查处突出的环境问题;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建设,不断从体制上加强环境监管的能力建设。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辖区内环境安全,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增强应对环境安全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建立环境应急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对环境污染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发现早、动作快、抢救及时,将环境污染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要提高对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故事应急预案,提高单位防范和处置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单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实行环境污染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四是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2、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综合决策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必须坚持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机制,对重大的政府决策涉及环境问题的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与协调机制。二是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强制淘汰制度和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和限期治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环境监管制度。三是健全考核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环保绩效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干部任用的依据,落实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空气质量、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群众参与创造条件。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施重点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对涉及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征求群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联合办案、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完善政务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实行“阳光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工作,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和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以化工、冶炼等高危行业的重点环境安全大检查,清理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查处力度,绝不手软。要积极查处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油、气、烟、水污染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要限期清理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或污染反弹率较高地区实行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各级政府依法赋予环保部门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行使查封、扣押关键设施等强制执行权,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按照“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协调有序、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两级环保执法的关系,加强执法督查,建立联合执法快速查处机制,提高全市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宣传舆论部门,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抓好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要加强干部教育,着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环境法制普及教育以及环境警示教育,使环境保护更加深入人心,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将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和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确保万无一失。
1、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当前,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污染源和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及放射源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加强对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敏感区域周边单位的排查,重点检查其环保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一个一个进行检查,全面掌握其环境安全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排查中发现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要督促尽快制定落实;对已有应急预案的,要进一步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高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手续不完备、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要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其中,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经营,待完善有关手续,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手续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消除安全隐患,并确定专人抓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2、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环境监察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企业建立档案,特别要加大对居民集中区、环境敏感区内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对化工、制药、制革、冶炼、油(气)库、采选矿等重点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继续实行重点监控,完善环境应急措施,成立环境应急队伍,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重大疑难的环境违法案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重要信访案件,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要严格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不断完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客观性,实现环境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和制度化。
3、进一步加强污染在线监控,落实责任追究。对突出的环境问题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积极采取果断措施,力争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始发阶段,彻底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对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不当、不力,而造成危害和影响,以及对事故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4、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强重点水源区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水源地保护、取水许可水质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保护、水环境监测等各项工作。要充分认识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抓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区专项检查,采取拆除、搬迁、关停、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严格保护水源地环境安全。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量与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着重抓好湟水河、北川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湟水河流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总体规划项目的实施,加快建立全流域污染监测、预报和防治体系。特别是湟中县上五庄镇土法选金活动,将对西纳川河及下游的五水源产生污染隐患,一定要坚决查处,彻底解决好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隐患问题,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认真落实有机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措施,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乡村。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以及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把握精神实质,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确立正确的政绩观,一手抓好经济发展,一手抓好环境保护,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更好的肩负起环境保护职责。
2、加强培训和教育。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和教育,重点培训环保执法人员,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环境执法队伍 。
3、加强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要结合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明确执法地位,严格岗位职责,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强化内部稽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完善环境监管机构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快环境信息化建设速度,努力实现环境保护资源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着力解决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为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