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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


宁发〔 2006〕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3号)精神,切实提高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特色,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纲,“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自觉服从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努力提高区域内城市建设水平。



  2、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和调控作用。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同时,要抓紧编制分区和详细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使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规划编制必须坚持政务公开、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保证城市规划更具科学性和现实性。同时,要注重挖掘高原古城的自然和人文内涵,开发和保护历史文化遗迹,注重城市绿地和水系建设,塑造“蓝天、碧水、宁静”的高原山水城市新形象。



  4、抓紧编制近期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凡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无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项目建设,土地部门不得供应土地。尤其是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省道两侧以及城乡结合部的规划控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制农民新村建设规划,有步骤地开展村庄整治和改造,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5、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在《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两个中心”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昆仑大道、东西大街、五四大街、胜利路、七一路、新宁路、黄河路、长江路、南北大街、建国路等)两侧,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地区,以建设公共建筑为主,限制住宅及商住混合楼开发。要开展上述地区城市设计和景观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塑造城市形象。



  6、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居住区功能。居住区内不得进行与居住生活无关的各类建设。居住区内严格控制建设底层商业上部住宅的综合楼。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居住区的规模合理布局公厕、垃圾站、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设施。



  7、旧城区改造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禁止在西宁市城市中心区控制范围内修建住宅的函》(青政办函[2002]53号)的规定,禁止在建国路至新宁路、昆仑大道至湟水河的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实施其他零星插建项目。鼓励在该区域内开发建设高品质商务办公、规模化商业、文化娱乐、高档餐饮等大型项目,单项开发用地规模不得少于2公顷。同时要注重完善路网、停车场、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



  鼓励各开发企业实施以疏解中心城区密度、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和城市容貌的整体开发建设项目。对按已批准规划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后期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须重新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重新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8、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电力、燃气、通讯、供排水、电视网络等部门要加快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将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2006年3月1日起未完成专项规划的管线工程,停止办理规划及开挖等审批手续。



  9、凡计划建设的各类市政工程,主要组织单位分年度提前与相关单位做好项目通报和计划衔接,便于电力、燃气、通讯、供排水、电视网络等单位提前做好前期可研编制、设计等工作,列报项目计划,申请和准备项目资金,确保各类管线敷设与市政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加快综合管沟建设步伐。 2006年起,市区新建、改建道路必须建设综合管沟,电力、通讯、电视网络等线路与道路施工同时改造入地,取消架空线路。市区其它道路也要有计划地建设综合管沟,逐步把各类架空线路改造入地。



  10、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整片开发、配套建设的规定,强化集约节约用地,讲求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城市存量土地。



  11、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并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无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凡现土地用途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不符,以及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项目业主先行补办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2、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提高土地收益。政府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其出让底价由政府审核,严禁违法减免土地收益。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差额,足额征收土地收益和出让金差价。



  13、各类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开发建设,除法定情形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近期因城市发展需要以及对城市容貌影响较大必须改造的地段,现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开发改造,土地使用权人无力进行改造或不按规定期限实施的,或迟迟不动的,政府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14、依法强化规划管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必须限期拆除。规划、城管、土地部门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违法建设,尤其是对城市近期建设地段以及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坚决依法拆除。



  各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违法建设管理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建立有效的违法建设巡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目标。对查处不力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西宁市违法建设管理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15、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增强自身素质。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规划理念及知识,提高规划和土地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每一个项目的审批、土地供应与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使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根本转变、城市投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16、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宣传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 共 西 宁 市 委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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