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黄政〔2006〕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及省驻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消防工作,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治火,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的落实;坚持协调发展,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突出重点,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坚持城乡统筹,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保障有力,不断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坚持多策并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行业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管理局面;坚持部门联动,积极参加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消防法制体系,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消防工作格局基本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氛围比较浓厚,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提升,消防业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满足城乡发展要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形成规模,有效预防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认真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与所属各部门逐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五)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领导协助,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安监、工商、文化、卫生、广电、经贸、教育、旅游、民宗、监察、农牧、民政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确定和落实工作措施。
(六)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建设、市政等部门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和应急使用。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园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安全畅通、正常使用。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考评范围,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重点整治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超员以及耐火等级低等问题。经贸部门要做好重大经济活动场所及工业企业消防安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处理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民宗、文化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寺院古建筑消防工作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设计规划与建设要与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寺院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科技、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培训内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交通、林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作好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七)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及重大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地震、供水、供电、化工、人防、卫生、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加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制定预案,组织演练,加强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各县应急预案要报州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强化派出所职能,推进消防监督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坚持日常性消防监督检查和季节性监督、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
三、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问题,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九)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建设、规划、安监、质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核、发证。凡是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凡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一律不准使用;凡是未经消防检查合格的场所,一律不准开业;凡是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律不准流入市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消批准文件。
(十)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要定期公布,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予以支持和帮助,或者做出停产停业决定。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将火灾危险和防范火灾的方法向公民公告和宣传。
(十一)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避免不正当行政干预。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停业的请示事项,要在7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解决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十二)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总体规划已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总体规划尚未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以及列入全省重点建制镇的尖扎县坎布拉镇,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十三)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旧城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拓宽消防车通道,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要合理确定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使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市政建设协调发展。
要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结合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同步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
(十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需要,重点加强消防特勤抢险救援装备器材的建设,配备适应现代火灾扑救和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和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抢大险的战斗力。
(十五)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十一五”期间,有条件的县、乡(镇)应成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体系。河南、泽库、尖扎三县,要依托现有的义务消防队,改善装备,更新人员,提高战斗力,争取在2008年底前改建为专职或志愿者消防队。
各县要依托社区警务、保安、联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建立配备有常用消防器材的社区专职或志愿者消防队。建队任务以社区总数为基准,分别按2006年完成20%,2008年完成50%,2010年完成90%的比例建设。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伍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和风景区要建立本单位消防队伍。
五、加大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十六)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公益事业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公益事业经费保障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不低于本地区经济增长幅度的比例同步增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协调发展原则,统筹安排消防项目,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及州内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要定期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及时予以曝光。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监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等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十八)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全社会消防安全的浓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在城镇、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和交通枢纽线路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消防安全标识以及大型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等多种方式,大力营造全社会其同参与的消防宣传氛围。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消防站开放活动,开展“请进来、走出去”的消防宣传活动。
(十九)深化“五进”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寺院)和“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的层次和质量,通过开展形式活、内容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加大考核力度,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控制指标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镇(乡、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核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二十一)落实责任制追究和处理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即: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损失没有核查清楚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火灾发生后没有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人员,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