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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的《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海西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四项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建立规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系机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分析全州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州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研究、协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建立全州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交流、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六)向州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八)对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既可是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也可是其中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是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主任也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并指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承办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部门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主任批准。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准随意请假和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如指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会议承办单位(一般为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八条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州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汇总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做出决策。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和协商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随时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州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海西州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医疗救治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在得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涉及国外进口食品引发的安全事故,抄报省检验检疫部门。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州卫生局。
第九条  县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条  县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报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并负责拟定海西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海西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
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有效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青海省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等四项制度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州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负责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对重大食品事故的处理进行综合协调,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农产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牧业和行业标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证初审工作,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屠宰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牧产品进行检测;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检测制度,定期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通报有关数据,把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关。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的监督检查以及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加工环节的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制检验、加贴(印)QS标志措施;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对生产企业条件进行审查,强化对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和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管理;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帐,积极推进食品进货、销售公示制度,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安全;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州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指导各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指导食品生产产业发展,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协助省盐务管理局做好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盐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盐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打击各种私盐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内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管理工作,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等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做好管理与指导工作。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投入经费,对食品安全工作给予支持,确保州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各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按上述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外,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均由其隶属的上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事权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是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具体单位,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将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未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
(三)未执行食品安全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或组织实施的;
(四)未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五)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造成事故扩大的;
(七)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之规定分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
(四)取消执法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的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党纪的,依照政纪党纪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州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海西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对下列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采用统一的格式(附件1)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相关部门和各市(县、行委)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报告。
(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国内公开发行媒体所披露的涉及我州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人民群众的举报。
(五)州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批示。
(六)其它来源。
第三条  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向政府相关部门发送《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2),案件处理责任按《海西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办理。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案件主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有标注办理时限的,须按要求时限反馈。
第四条  涉及相关市(县、行委)的食品安全事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向相关市、县、行委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发送《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书》(附件3),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并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处理结果。一般案件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有标注办理时限的,须按要求时限反馈。
第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负责组织调查组,开展直接查办工作。调查组可以由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单独派员调查处理,也可根据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工作职责,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查处结果的报告、通报与发布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工作,按照《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二)由各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查处结果由查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布,并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三)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的案件,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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