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05〕180号
西宁市、海西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青海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十二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46号 )精神,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营运资源,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用事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也得到快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力度逐步加强,投资多元化以及有序竞争的局面正在形成,公共交通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是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省会西宁交通拥堵现象已经显现,给群众的出行带来不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城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认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实际出发,分析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和要求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补偿机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统筹发展城镇公共交通,促进协调发展。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十一五 ”期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大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城市大公共交通汽车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 30%以上,平均运营速度达 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 90%以上。进一步优化运营线路网及停靠站点布局,建城区主、次干道公交停靠站以港湾式停靠站为主。配合青藏铁路通车,建设火车站等处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站。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周边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三、科学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实施
要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要完成 《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 》和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修编,通过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换乘枢纽等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同时,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各地要建立规划实施相关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要按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一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在进行城市道路、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项目建设时,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停靠站、首末场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设施纳入附设配套设施的建设中,并由出资方统筹进行建设,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二 )在建城区主、次干道建设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完善站台设施。按照 “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 ”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站。
(三 )优化公交线网和停靠站点布设,减少运营线路重叠,调整市区车流量较大路段停靠站点密度,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四 )针对青藏铁路通车后客流量将较大增长的实际,加快火车站、城市近郊、周边城镇、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站的建设。
(五 )结合城市交通实际,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五、完善政策,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一 )规范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用性事业,公共财政要对其发展予以必要的扶持。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制度和公共交通财政补偿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 (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优惠乘车等 )减少的收入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经济补偿。
(二 )调整客运票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加强监管,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确定票价时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三 )实行用地划拨。城市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首末场站、保养场、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站等设施,其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 》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四 )加大科技投入。各城市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对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及有关运营标准等组织立项,抓紧建设公共交通信息网络系统,做到早论证、早立项、早投入使用。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公共交通企业要建设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智能终端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
六、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化按照 “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 ”的原则,积极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行政主管部门与受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线路和设施,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展开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序竞争,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
七、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制定地方性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整顿,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及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安全营运、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规范操作。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文明建设,大力开展 “创文明行业、树文明新风 ”活动,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乘车条件,将 “公交优先 ”就是“人民大众优先 ”落到实处。
八、加强领导,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立足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设、交通、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国土、旅游、公安等部门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全力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