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 〔2005〕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 〔2005〕32号 )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 “两节 ”、 “两会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目标,为 “十一五 ”开好头、起好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和 《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精神以及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的煤矿和年底前达不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煤矿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生产、逾期未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凡涉及技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的矿井一律停止建设,进行严格检查复核,对未履行 “三同时 ”审核等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严防借“技改 ”等之名,拖延停产整顿或逃避关闭。对停产整顿的煤矿,各产煤区地方政府要继续强化监管,专人盯守,全面落实整顿措施,严防偷开偷采。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公安部门要按省经委核准的用量供给火工品,供电单位必须限量供电。建立健全下井人员登记建档制度,实行矿长下井带班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取得探矿权的单位严格监督管理,防止“以探代采 ”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加快瓦斯治理工作进度,各产煤地区政府派驻的瓦斯治理督导组要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实行全天候、全过程监督,督促各煤矿企业切实做好瓦斯治理和 “一通三防 ”工作。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对井工开采矿山要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加大治理隐患的资金投入。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坚决关闭取缔。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整改期间生产出矿。
二、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我省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开展以查 “三违 ”、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等为主要内容的重点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当前要特别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承运,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从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防范因雨雪天气、路况变化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 2005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尚未提出申请及申请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石油天然气输管线沿线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管道企业及管道沿线的广大群众,深入开展输油气管道及天然气管道安全防范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重要水源、河流湖泊以及居民生活区周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储运等部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完备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松花江污染的事件在我省发生。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销售量增加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销、燃放、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加强经销资质审核和管理,完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销和运输活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三、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交通管理及运输营运企业要认真汲取今年发生在我省玉树州境内“1・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海东化隆县境内 “12・12”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周密的春运安全工作方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 “五整顿 ”、 “三加强 ”各项措施,深入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确保春运安全有序。加强交通安全道路执法与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上路、超载超限、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黑车非驾及旅客携带“三品 ”上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铁路、民航要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的检修,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的安全检查,严禁将 “三品 ”带上车 (飞机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有效预防公共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要对隧道和房屋建筑室内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强化施工现场堆积物的防护、防火等安全管理措施,严禁恶劣天气状况下的室外施工。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省外来青施工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退出建筑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托儿所、幼儿园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重要仓储区、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落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省政府挂牌督办的剩余 12家有重大火灾隐患和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剩余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公安机关要做好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旅游和质监部门要重点对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冬季旅游场所及大型游艺机等设备进行排查治理;各级城管部门要做好对临街建筑物悬挂的广告牌等的安全检查,防范坠落、倒塌事故的发生。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汲取全国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中小学生的重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学校 (院校、园所 )紧急事件处置预案。各级政府要提高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公共安全防范和紧急情况处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
入冬以来,我省先后发生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造成严重损失,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自 12月25日至2006年 3月 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 ”大检查活动,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等行业和学校、宾馆、商店、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并对节日期间重大活动的安全措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一 )这次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由省安全监管局负总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会同经委、国资监管、公安、建设、交通、教育、煤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组成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组,通过检查与自查相结合、整改与提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全面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由主要领导带队,指定专人负责,排查事故隐患,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民航、铁路、电力、旅游、工商、文化、农牧、水利、中央驻青单位及各企业也要按通知的要求,组成检查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 )检查活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因思想不重视、组织不得力、责任不明确、检查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等行为而酿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制 》、 《青海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值 (带 )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同时,要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和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四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检查组人员名单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总结分别于12月25日和 4月1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全监管局 ),活动结束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省政府。对不按时报送材料,敷衍塞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省委十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结合 “百日安全 ”大检查活动,认真总结分析 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谋划好 2006年工作重点,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