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自查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自查的通知
西政办[2005]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安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中震发救〔2004〕136号)和青海省地震局、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青震发〔2004〕95号)文件精神,根据青海省地震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自查的通知》(青震发〔2005〕95号)要求,现将我州开展地震应急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要对本辖区地震应急工作进
行自查,自查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州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进行应急抽查。
二、地震应急检查内容:
1、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情况;
2、地震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
3、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完善情况;
4、地震救援队伍的安排情况;
5、灾情速报员的设置情况;
6、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物资、设备、医护人员、医护用品)情况;
7、地震应急宣传工作(避险措施、应急设施、自救互救)。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要按照地震应急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海西州地震局。州政府将根据自查结果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
联系人:吴海燕、杨玉琴
电话:0977―8222635(传真)
邮箱:hxzdzj@163.com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