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 〔2005〕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
保 障 制 度 的 意 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十一月)
为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兵役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 《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 》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 )一级至六级 (原二等乙级以上 )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 )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 )将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 〔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 )重点优抚对象
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 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五 )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 1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使用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 (低保对象 )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
(六 )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1)农村优抚对象的救助。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 8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 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2)城市优抚对象的救助。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800元的 (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 800元 ),超过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3)对个别特殊情况,如:①二级以上高血压;②类风湿;③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④糖尿病;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2、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西宁市所辖三县、海东地区各县以县为单位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开展医疗救助。西宁市所辖四区、各自治州由西宁市和各州建立基金,开展医疗救助。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
四、资金筹措重点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原规定渠道解决。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地方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也可由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捐助筹集一部分作为补充。
五、资金管理
(一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开展救助的州 (地、市 )、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地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 )开展救助的州 (地、市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基金专户 ”,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按计划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按审批程序批准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可由开展救助的民政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下拨给下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发放。
(三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关系国家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实,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各地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