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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州教育局
(二○○五年五月)

第一条 为保证我州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人口素质,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20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5〕14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5〕17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两免一补”是指减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科书费、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用和非寄宿制贫困学生学习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实施“两免一补”的对象为农村牧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牧区绝对贫困家庭(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25元以下,牧区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或低收入家庭(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26―80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801―1000元)的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四)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
(五)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
第五条 “两免一补”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各地每年上报的相关数据,经州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动态管理。
2005年我州核算贫困生和寄宿制学生人数以州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牧区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的通知〉的通知》(西政财行字〔2005〕140号)中的相关数据为准予以补助。
第六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申报评定程序:
(一)评定资助对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先将受助条件、受助办法、受助程序等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还可利用电视媒体进行公布。
(二)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填写《享受“两免一补”申请表》(见附表1);
(三)学校组织老师、乡(村)干部、村民、学生家长中的代表参加评审,提出受资助贫困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市(县、行委)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各地财政局、教育局将审定的受资助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州财政、教育部门,州财政、教育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受资助学生进行复审、核算,并按《享受“两免一补”情况申报表》(见附表2)要求的内容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七条 免除学生教科书费。
(一)免费提供教科书管理工作实行以省人民政府为主、地方各级政府分级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
(二)各市(县、行委)教育局、财政局确定、统计本地区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人数和教材选用情况,按规定时限报州教育局、财政局。州教育局、财政局复审、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省教育厅按照各地教育局上报的上一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在校生人数和贫困生人数统计、汇总、确定资助范围内分市(县、行委)的小学、初中学生数。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和确定的资助范围及对象,分配各市(县、行委)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数,并将免费教科书计划及免费教科书书目下达到有关市(县、行委)。有关市(县、行委)教育局、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计划后10天内,按规定的资助条件将资助名额分配到有关学校。各学校按本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逐级上报。
(三)各市(县、行委)学校春、秋两季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数及确定的教科书书目种类,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审定公布的数据为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过出版、发行单位直接向受资助贫困学生所在的学校提供国家规定的学生必备教科书。
(四)各市(县、行委)教育局要认真组织有关学校做好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有关学校办理收书手续,并负责发放到受资助学生。再由有关学校组织填写《免费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表式见附表3),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市(县、行委)教育局备案,由市(县、行委)教育局将验收资料及相关材料于开学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各市(县、行委)教育局和有关学校应积极配合发行单位做好此项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以及搭售教辅材料。
实行“一费制”的地区,应免收受助学生教科书等额价款的费用。
(五)地方课程教科书和校本教材不属于国家规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各地如要向学生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或校本教材,必须限页数、限价格,所需经费由选择地方课程教科书或校本教材的地方政府或学校负责。
(六)各市(县、行委)教育局和学校必须建立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备查。同时,各地教育局每年10月底前,须将本地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人数统计表(分学校)上报州教育、财政部门。
(七)各市(县、行委)要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发生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应于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组成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检查组,对本地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州教育局、财政局。由州教育局、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将全州当年免费提供教科书计划的执行使用情况联合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减免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
(一)依据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计〔2004〕6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免除绝对贫困家庭学生(含孤儿、烈士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的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减半收取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杂费。
(二)减免杂费的责任由州、市(县、行委)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因减免杂费学校出现的经费缺口,东部三县一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州财政按减免杂费总额的60%给予补助,市、县财政承担40%;西部一市三行委(格尔木市、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茫崖行委)州财政按减免杂费总额的30%给予补助,市、行委财政承担70%。
州财政承担部分,由州财政局每年按学期分两次拨付到有关市(县、行委)财政,市(县、行委)财政在一周之内足额拨付给本地教育局或学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州财政可采取开学初预拨,学期末结算的办法拨付资金。市(县、行委)财政也应按学期及时拨付本级承担的杂费减免资金。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确定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青财行字〔2003〕1245号)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地方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指导性标准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每学期结束时,将本地免除学生杂费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补助学生生活费。
(一)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和非寄宿制贫困生学习费用补助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承担部分,省财政按标准每年通过划转预算逐级拨付到市(县、行委)财政。州级财政承担部分,州财政按标准每年通过划转预算拨付到各市(县、行委)财政。市(县、行委)财政承担部分也要纳入预算,并按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将省、州、市(县、行委)承担部分拨付到本地教育局或学校。州、市(县、行委)财政承担的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费用可根据财力的增加逐步提高。
(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
1、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费: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按照贫困生每生每年300元,非贫困生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
2、非寄宿制贫困学生学习费用补助:按照初中每生每年30元、小学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学生作业本及其它学习用品。
(三)州、县两级财政承担部分:
州、市(县、行委)财政承担的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费,按贫困生每生每年300元、非贫困生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由州、县财政共同承担。东部三县一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州财政按承担生活补助费总额的60%给予补助,市、县财政承担40%;西部一市三行委(格尔木市、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茫崖行委)州财政按承担生活补助费总额的30%给予补助,市、行委财政承担70%。州、市(县、行委)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
(四)非寄宿制学校贫困学生学习费用补助每学期一次性拨付到学校,由学校以现金形式发给受助贫困学生本人,领取的花名册由受助贫困学生签字后作为财务依据,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
(五)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一律转入学校(学区)财务账,由学校分月向学生发放饭票或就餐凭证。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账,单独设置学生生活费用补助账目,每月公布收支情况,要求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有关数据,接受学校、学生和群众监督。
(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每年年底与学校进行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和非寄宿制学校贫困生学习费用补助拨付情况的核对,同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资助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两免一补”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州、市(县、行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两免一补”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分类专项管理,严禁挪用、挤占或巧立名目以其他正常教育拨款抵顶“两免一补”经费。州级财政承担的“两免一补”资金,2005年度从州教育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06年起另行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违反“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落实本级财政承担“两免一补”资金的单位及负责人,应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西州“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两免一补”统计表







附件1:
海西州“两免一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任尚文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卡木特尔   州教育局局长
    王志渊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建雄    州财政局副局长
    胡建乐    州教育局副局长
    邓燕女太     州审计局副局长
    苏 克     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卡木特尔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
胡建乐    州教育局副局长
才让卓玛    州财政局行财社保科科长
    刘春蓉    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吉尔格力    州教育局教研室主任
    张贵敏    州财政局行财社保科副科长
    周秀萍    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各市(县、行委)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地“两免一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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