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军区关于表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军区关于表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青政〔2005〕30号
2004年,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大局,奋发进取,知难而进,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为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安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我省安置工作健康发展,省政府、省军区决定对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省卫生厅等10个先进单位和达建宁等1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模范执行国家退伍安置政策,带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中央驻青各单位和省属各单位要以他们为榜样,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的安置政策和政府的安置计划,同心协力,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今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 进 单 位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交通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藏铁路公司
青海省电力公司
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青海石油管理局
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
二、先 进 个 人
达建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教处处长
桑文俊省卫生厅人教处处长
涂 静青藏铁路公司劳资处主任科员
马有俊省国土资源厅人教处主任科员
王晓冬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高玉英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人事处副处长
吴海峰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科科长
窦生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陈晓立青海石油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董吉玉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处长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 海 省 军 区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青政〔2005〕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为了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2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国家政权基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把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工作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把安置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人事、教育、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安置工作改革,确保有关政策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的落实。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预备役登记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执行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坚持“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省政府督查室及各地督查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督促落实,确保今年安置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接收对象、安置时间及要求
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于9月底基本完成。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政策、法律,不得以单位特殊、安置困难等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现役期满的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已分配工作单位,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和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的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国防意识和改革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继续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广开门路,拓宽安置渠道,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劳动用工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严禁部门、系统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级党政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空缺的,应优先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易地安置范围,具体办法由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安置任务确定。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接收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交纳有偿转移金标准按《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努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注重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04〕93号),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参加省内大中专院校学习,参加各类职业培训中心的短期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各地要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有利条件,逐步形成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附件:2005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