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5]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海西州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海西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行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并负责各市(县、行委)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海西州立法规划和州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应由承办单位依照州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出制发建议,报送州政府审定。
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文件名称、制发理由、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会签。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报送分管副州长审定。承办单位于审定之日起30日之内起草报送送审稿。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一式五份,由承办单位连同有关资料(制定依据、现行规定、起草说明、会签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一并报送州政府。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送审稿审查修改工作。
第七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分别征求意见;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管理重大事项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就送审稿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第九条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退回送审单位: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稿没有同时附送与起草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依据及起草说明的;
  (四)送审稿有明显的内在矛盾、漏洞或者其他重大缺陷的。
起草部门对退回的送审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以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查修改成熟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一式30份报州政府办公室,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会议决定通过或者不通过;需作必要修改而在本次会议上不能通过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修改后,重新呈送会议研究。
对调整范围单一、有关部门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以采取州政府领导审阅通过的方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州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州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专门载体上公布。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编辑发行《海西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十一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退回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州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本州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州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有关依据各一式五份,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向设立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汇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一式五份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州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有关依据各一式五份,报送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及由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批转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专册登记,并在收到备案报告的5日内,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单”并签署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副州长审示;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主管副州长批示,在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10内回复。
第八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州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州政府发文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修改;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州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报送机关处理。 报送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应当停止该文件的执行,在30日内完成纠正或撤销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州政府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副州长审示,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签后,方可发布。
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凡需通过新闻单位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到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备案证明。
未经备案和没有备案证明的,新闻单位不得发布。
第十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我州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及备案情况向州政府报告,并将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情况报送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发文目录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 本州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督促制发机关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报送。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在《海西政府法制》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报告制度,有效发挥统计制度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具体承办人员要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主要领导对统计数据要审核把关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的统计资料数据应准确、真实、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报表相互之间的联系符合逻辑,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政府法制统计工作实行半年和全年统计制度。
第五条 各市(县、行委)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7月10日前将半年报表和翌年1月10日前将全年报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各市(县、行委)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汇总后,上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7月20日前和翌年1月20日前将我州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应按“0”统计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统计情况不报或迟报的地区和部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由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对各市(县、行委)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告工作情况,每半年在《海西政府法制》上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州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全州各地区、各部门中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行为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州各地区、各部门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州行政执法部门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卷是否合法、准确、适当、规范进行评议审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执法资格、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规范程序、办结时限、文书格式、案卷整理等八个方面。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评查活动的15日前,由政府法制机构发文通知被评查的行政执法单位,被评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安排自查,并准备自查情况总结材料;
(二)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三)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四)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内容进行评查;
(五)综合确定评查成绩。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抽调的评查工作小组成员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行政执法单位限期改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在《海西政府法制》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