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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的通知



西政办[2005]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39号)规定,切实清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正在执行的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逐条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二、经核查发现本地区、本部门正在执行的政策规定存在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属于单行条例和州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请将清理意见(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修改建议)在5月13日前将报州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按规定程序提请州人民政府修改或废止;属于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由制发机关及时按规定程序修改或废止,并在5月13日前将清理结果(包括文件名称、公布日期、公布文号、实施日期、修改建议)报州政府法制办。
  三、请州计委、州经贸委、州国土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卫生局、州统计局、州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检局、州安监局、州银监局、人民银行海西中支行等部门,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国发〔2005〕3号文件所涉及的内容,结合各自职责和我州实际,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提出的措施、意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措施、意见于5月20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
  四、为进一步改善我州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州拟出台《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20日前送州政府法制办。
          
  附:1、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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