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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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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面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应急预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预案是州、县、乡(镇)政府预案,确定政府对应急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
第三条 实行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预案主要确定政府各部门职能,做到配合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第四条 预案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主要用于干旱、雪灾、冰雹、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强降温等灾害性天气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第二章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第五条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州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发出灾害性天气种类、强度、落区和移动方向的预警。
第六条 报告灾情。当重大气象灾害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通过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日常气象灾情实行旬或月报告制(零报告制),由州气象局承担发布每月全州气象灾情公报。具体日常灾情上报的流程:㈠各县所属乡镇在向同级民政部门上报气象灾情信息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气象部门。㈡各县政府和县民政局在向州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气象灾情信息时,应同时抄送州气象局。㈢各县气象局在发布气象灾情前,要与县民政部门进行沟通、联系,避免出现数据统计差错。

第三章 预案启动的方式

第七条 当遇到重大气象灾害时,由州人民政府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一旦灾害性天气出现,州气象局迅速向州政府和社会公众发出跟踪警报,州人民政府立即发出指令,州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中心随即启动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政府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具体分工如下:
州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维修或重建。
州水务局:承担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民水利设施的修复。
州经贸委:协调公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黄南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州武警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州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州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公路,交通安全和救助。
州建设局: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灾民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协调重大地质防治的监督管理。
州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自救。

州林业和环保局:负责森林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疫病的传播、蔓延。
黄化供电局:负责灾后的电力供应和灾后电力线路的恢复和维修。
州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作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州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州电信局: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险工作。
州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州文体广电局:负责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的刊播发布和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章 应急反应行动
  第九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阶段。

省、州气象台发布灾害性天气短期预报时,而本地区处在预报区域内;

从卫星云图发现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州气象台向有可能对受影响的气象台站补充发布严密监视灾害性天气过程的指令;

临近台站已出现灾害性天气,经卫星云图分析判定,可能危及的气象台站进入预警阶段;

本地台(站)做出未来短期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时。

第十条 预警工作。

所有接到预警信号及周围受影响的气象台站应加强值班;

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台站要加强与州气象台的会商,严密监视天气的瞬时变化;出现灾害性天气的气象台站,及时向州气象台通报,其通报内容为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强度、时间、地点、移动方向等;

州气象台应加强与省气象台和本州预警区内气象台站的天气会商,并向各县气象局作出每小时滚动预报;

州、县气象台(站)视灾害性天气过程临近时间、强度变化的程度发出预警,其内容为种类、强度、时间、地点、移动方向等。

(一)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且强度逐渐在加强,有可能影响本地时,发布预报时效大于3小时、更新时间一般为6小时的灾害性天气预警;

(二)当灾害性天气过程在上游气象台站已出现,强度在加强,已有明显趋势影响本地时,应及时发出预警;

(三)当灾害性天气过程强度在减弱,有可能转为一般天气过程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预警发布。

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应严格遵守有关气象法律和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签发制度;

各气象台站应通过有效快捷手段,电话、传真、电视天气预报栏目、计算机终端、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向各级党政领导、决策部门,按上述要求作好决策气象服务;

向公众发布的预警,应通过有效媒体、电视台、本地广播电台、“121”天气预报自动答询系统、手机短信息等发布。

第十二条 应急行动。根据州气象台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按照《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中规定的灾害性天气黄、红、黑三级不同颜色所表示含义和防御指引,采取相应的应急防御措施和行动。

第六章救灾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重大气象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有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县城有县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
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庵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和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线路进行转移。
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的灾民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
在灾区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
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解决的困难要及时函级上报。
第十四条 紧急救援行动。
㈠ 协调驻州部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㈡ 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㈢ 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㈣ 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
㈤ 救灾捐赠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为有效贯彻落实抗灾救灾工作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在抗灾、防灾、救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对突发气象灾害的救援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党政领导、政府各部门在抗灾、防灾、救灾工作提供有效的气象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局汛期气象服务应急预案》、《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44号)及其附件《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 成立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和保障领导小组,黄南州气象局局长担任重大气象灾害服务总指挥,负责全州重大气象灾害服务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全面安排部署全州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局长离开单位期间,由主管业务的副局长根据州气象局局长授权担任总指挥),州气象局设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值班员,成员为州气象局各副局长、州气象台台长、办公室主任、业务科长。

(二) 同仁地区气象灾害的抗灾、防灾、救灾气象服务值班工作由州气象台担任,州气象台台长担任总值班(以下简称总值班)。

(三) 各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本县气象灾害抗灾、防灾、救灾气象保障和服务工作总值班。

第二条  职责分工

黄南州重大气象灾害的气象保障及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一) 黄南州气象局在省气象局和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情调查,组织协调各县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全州全年各时段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为党政领导、政府各级部门抗灾、防灾、救灾工作,提供有效的气象保障服务。

(二) 州气象台负责发布全州的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开展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抗灾、防灾、救灾工作气象保障总值班。

(三) 各县气象局依据州气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本县气象灾害的抗灾、防灾、救灾气象服务工作,为党政领导、政府各级部门抗灾、防灾、救灾工作提供有效的气象保障服务。

(四) 各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本县区域内的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开展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抗灾、防灾、救灾工作值班工作。

第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服务程序

(一)下列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1、省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正处在预报区域内;

2、州气象台、各县气象站作出本地区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上游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省、地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或严密监视灾害性天气变化的指令。

(二)气象灾害预警工作

1、州气象台、各县气象站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应加强值班,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

2、视气象灾害天气过程临近时间,强度变化的程度发出预警,所有可能受影响的气象台站要加强向上级和邻近气象台站相互间的通报,出现灾害性天气的气象台站,要及时向下游可能受影响的气象台站通报,其通报内容有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强度、时间、地点、移动方向等,州气象台、各县气象局要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州气象局总值班,由局总值班分析确认后及时向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3、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应严格遵守有关气象法律和法规;

4、州气象台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及警报,应经总值班批准,各县气象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及警报应经台站总值班批准;

5、灾害性天气预警,其预报时效大于3小时,更新时间一般为6小时;

6、当灾害性天气过程有明显影响本地的趋势时,要及时发出警报;

7、向党政领导、政府各部门,抗灾、防灾、救灾工作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电话、传真、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

8、向公众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媒体,如本地电视台、广播电台、“121”天气预报电话等;

9、在本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建立即时插播制度;

10、逐步在本地电视台、电视天气预报栏目、电子显示屏幕播出灾害性天气预警符号;

11、气象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书面发布通过《重要天气公报》、《重大气象信息专报》;

12、当灾害性天气过程已无影响本地的趋势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三)气象灾害应急措施

1、州气象台、各县气象站要关注全年各时段的重点气象灾害,为党政领导、政府各级决策部门及时制作气象灾害的预测和预报服务,发布《重要天气公报》、《重大气象信息专报》、等决策服务;

2、当预报中、短期有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各级气象台(站)要执行《黄南州气象局汛期气象服务应急预案》、《黄南州灾害性天气预警流程及发布办法》。要严密监视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加强与省气象台的会商,地区气象台要组织全区各县气象站对灾害性天气过程联报、联防,发布灾害性天气过程预警,做出《重要天气公报》、《重大气象信息专报》的决策服务;

3、当遇有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州气象台、有关县气象站要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州气象台要通知州气象局局长和总值班各成员到州气象台参加值班;州气象台通过媒体发布气象灾害天气警报,州气象局局长要向州委、州政府主管领导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4、当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持续时,总值班应每小时向总指挥报告灾害性天气的发展趋势,州气象台通过媒体发布气象灾害天气警报;州气象局应随时向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州气象局局长要向州委、州政府主管领导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5、州气象台、各县气象站要视气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强度、移动方向、临近时间,通过媒体发布气象灾害天气警报;

6、各县气象局在当地出现气象灾害时,要在24小时内将灾情及有关情况上报州气象局,州气象局要及时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第四条  气象情报的发送

1、州气象台、各县气象站发布的气象《雨情公报》要及时送至党政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2、其它气象情报要根据领导和有关决策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制作和报送。

第五条  气象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灾害性天气出现后,当地的气象部门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情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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