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震局关于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政办〔2004〕180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震局关于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地震局关于《海西州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海西州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我州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团体、个人投资拟建、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三、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拟建、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地及周围活动断层鉴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已建工程的易损性分析及震害预测、地震环境监测、工程病害测试等。
四、海西州地震局为全州防震减灾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管理、审批、执法监督和检查。州内未设地震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管理、审批、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登记不收费,但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一)人员密集场所工程建设无论投资规模大小,都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市、县、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登记;
(二)其他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市、县、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登记;
(三)凡在《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中的建设工程,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登记,并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管理。
各市、县、行委地震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地区抗震设防登记情况报至海西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六、本辖区内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震害预测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构筑物、建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构筑物、建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建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构筑物、建筑物。
七、本行政区内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以《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准。
八、凡属《目录》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州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一)凡在《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二)凡在《目录》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依据。
(三)凡在《目录》内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四)州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目录》内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价报告时对无抗震设防手续的不予立项;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时,需要检查有无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审核意见书 》 。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 审核意见书 》的工程项目,工程审批主管部门不应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九、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和省地震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许可证,省外单位到本地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质证书,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从事评价工作。
十、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单位 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十二、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表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通知书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
一、交通工程
(一)公路中长以上隧道、大桥、特大桥、立交桥。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15g或地质构造复杂地带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
(三)新建飞机场。
(四)新建、扩建铁路的选线;铁路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
二、水利、电力工程
(一)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坝高超过60米的水库枢纽工程。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33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工程、城市供电枢纽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讯工程
(一)州(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传输中心、卫星地球站。
(二)州(地、市)级以上长途电信枢纽工程。
四、市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二)单孔跨径大于40米的城市桥梁(含城市高架桥)。
五、建筑工程
(一)容纳5000人以上的体育馆(场),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会议中心等。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
(三)在坚硬、中硬场地上高度大于80米的高层建筑;在中软、软弱场地上高度大于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州(地、市)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综合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卫生防疫站及中心血库,档案馆等。
(五)存放国家珍贵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等。
(六)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一)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严重腐蚀性物质的建筑。
(二)储存有害病菌、病毒和生物的建筑。
七、本目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八、本目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