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20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组通字〔2004〕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调整州(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理顺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省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确州(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调整机构设置,优化队伍结构,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完备、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统一领导的原则。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通盘考虑的原则。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同步考虑、同步落实体制改革和强化职能的任务,明确划分各级国土资源机构的职能,规范机构名称,理顺工作关系,科学合理地制定岗位职责,强化责任,严格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因地制宜的原则。土地管理体制和矿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不可偏废。切实加强对城市用地的管理,并根据我省资源型省份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矿产管理工作。
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处理好推进改革与做好当前工作的关系,务必做到体制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要统筹规划,周密制定配套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三、改革的内容
(一)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
1、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负责州(地、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同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及培训;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
强化的职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等。
2、内设机构调整
根据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调整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增设“矿产资源储量处”,划入原“规划储量处”承担的矿产资源储量职能;将原“规划储量处”的规划职能与厅办公室的计划财务处职能整合后,设立“规划计划财务处”。
(二)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调整干部管理体制
州(地、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设置党委(党组),其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党组)成员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我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办〔2004〕57号)执行,即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局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局长、副局长由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
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党政一把手由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及派驻分局党政一把手时,须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审核同意。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同级非领导职务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州(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做适当交流。
2、调整机构设置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含格尔木市)及各县(市)独立设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调整为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人事(不含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下同)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未独立设置的,实行与其他工作部门合署办公或挂牌的机构仍维持现状。
西宁市所辖各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调整为由市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我省实际,乡镇不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事业机构。已经设立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人、财、物进行调整组合后,由县门承担。
3、调整人员编制
州(地、市)、县(市)独立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其编制和领导职数仍维持现状。西宁市所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所需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在现有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领导职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
四、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省级和西宁市级规划应报国务院审批外,州(地)、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结合青海实际,加快编制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地处交通沿线、人口稠密、经济活跃、耕地分布集中的重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政府依法授权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事先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要从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严格执法入手,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执法监察责任,切实加大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对州(地、市)、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六、组织实施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的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成立由省领导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协调机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州(地、市)、县(市)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在12月20日前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