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4]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凡涉及按规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集中统一缴库的地区,其地方教育附加的缴库办法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调整和完善州对县(市、行委)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西政〔2003〕112号)、《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民银行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西政财预字〔2003〕675号)规定的缴库办法随主税种缴入当地金库,年终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州财政通过两级结算相应划转各地。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主税种的划分尚不明确的,由州财政局会同有关地区协商确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