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4]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海西州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海西州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当前突出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力企业生产安全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青海省关于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我州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青海省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落到实处,组织好这次专项行动。州政府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州长田更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州公安局、州经委、州工商局、州电力公司等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州公安局副局长肖成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刑警支队支队长方轶同志和治安支队支队长刘朝峰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方轶同志负责,州公安局刑警支队、治安支队、法制科、监管科、州公安局办公室为成员。同时,各重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组织实施专项行动。
二、指导思想
这次专项行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2004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黄菊、曾培炎、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青海省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从我州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结合我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工商、经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通力协作,严厉打击,切实保障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国家资源、基础设施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全力维护经济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三、任务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指挥下,通过严密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行动。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是: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重大案件,打掉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团伙,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清理整治销赃市场,有效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上升的势头,建立和完善“护线长效工作机制”、“打击犯罪长效协作机制”,防止涉电违法犯罪活动反弹,确保电力设施长久安全。各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以侦查破案为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力争破获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攻克一批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打击和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使此次专项行动真正打出声威、震慑犯罪,取得明显的工作实效。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积极同经委、工商等部门通力协作,清理整治销赃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经营秩序;经委、电力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积极协作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
四、打击整治的重点地区及工作
(一)重点地区:此次专项行动以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五个地区为重点,其余地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整治行动,确保本地电力生产输送安全。
(二)重点工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清理、整治非法收购、销售被盗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收购站点和涉电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不留死角,建立健全防范控制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重点保障工作:已建成和正在建设中的本州境内水电站安全、“110”、“330”输变电、送变电工程等大型变电项目和骨干电网的安全。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初)。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经委、工商、电力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1月至12月)。集中侦破一批涉电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整治涉电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整顿和规范物资回收、废品收购行业。
(三)总结阶段(2005年1月)各地对本地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05年1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州公安局专项行动办公室。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工作措施
1、坚持严打方针、注重侦查破案。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战前动员,进行周密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重点地区公安机关要和当地电力部门相互配合,加大案件侦破力度,及时获取证据,搞清犯罪团伙的内幕,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打击。要加强对此类犯罪动向的分析和研究,划定工作范围,找准突破方向,落实工作措施,尽快破获一批现案和积案,查获一批犯罪团伙,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对此类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要在现实侦查工作中发挥侦查破案的主导作用,加强审讯、深挖和追逃力度,力争破一起、带一串,抓一个、端一窝。对2003年以来的此类犯罪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一批危害严重、性质恶劣、损失重大的典型案件,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确定责任人,实行专案专办,尽快突破。加强追逃工作,对重大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上网,制定抓捕方案,落实抓捕责任,力争抓获,绳之以法。对现行案件要及时出警,认真勘查现场,积极搜集犯罪证据,及时查控堵截,速侦速破。
2、堵塞销赃渠道,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经营秩序。各地要把堵塞销赃渠道,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与打击工作同步进行,相互策应,相互配合。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经委、工商、电力等部门,摸清物资的回收、废品收购企业和站点的情况,进行集中整治。要从清理销赃市场入手,倒查案件和团伙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共同开展对违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站、点和企业的清理整顿,配合工商部门取缔无照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对非法收购电力专门器材等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以及收购赃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此类问题严重的乡镇村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整治工作组进驻该地,结合法制宣传和整顿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收赃企业和站点要建立“黑名单”,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使其失去声誉和市场,彻底铲除诱发和刺激犯罪的因素。
3、加强横向联系,发挥整体合力。专项行动中,各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各部门、各警种之间,要积极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横向联系,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要加大对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治安部门、派出所要加强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对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点的监督、检查、巡逻和防范工作。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同法院、检察院的协调工作,对抓获的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快判,震慑犯罪。工商、经委等部门要积极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相互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新问题,电力部门要发挥本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协助侦破涉电犯罪案件。
(二)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办案。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电力企业正常的生产、供电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安排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公安、工商、经委、电力等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强化协同作战的整体意识,形成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窃电犯罪活动的合力,营造保护国家基础设施和国家能源的强大声势。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严打”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加大侦办力度,破获一批案件,抓获和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情节严重的单位、企业、部门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要深挖细究,予以严惩。要注重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坚持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以罚代刑、超期羁押和滥用强制措施。
2、坚持“打、防、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本地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和堵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打击与防范一体化的长效工作机制。工商、电力部门也应在这方面提出有效的防范策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对输电线路的保护意识。电力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协商制定举报奖励机制。
3、打造舆论声势、广泛深入宣传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和开展此次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展示党和政府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营造震慑犯罪、鼓舞群众的浓厚氛围,敦促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增强人民群众对输电线路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地同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上报。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加强对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每15天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上报州公安局一次;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发生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和对重点区域、村庄开展整治的情况要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