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教育局、人事局制定的《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地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

(地区教育局 人事局 2007年5月14日)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海东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师资格条例》、青海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和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限额内进行,有空缺岗位且教学工作需要,应及时招聘教师,以保障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和边远贫困山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3、招聘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试用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招聘结果“三公开”。

4、民族自治地区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照顾。

5、中小学教师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二、基本条件

凡申请应聘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3、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具备履行与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身体、心理素质。

4、聘用期内的在职教师跨地区应聘,须经所在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需要招聘外国国籍教师的,须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三、招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必须严格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杜绝违章操作现象。

1、研究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及应聘条件等;

3、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进行统一考试;

5、考核应聘人员现实表现、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6、身体检查;

7、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8、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四、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1、招聘学校根据编制限额、教学需要和岗位要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用人计划。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考虑县域内教师数量、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经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其方案包括岗位职责、专业要求、任职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考试科目、考核方法、身体检查、聘用手续等内容。

3、招聘方案报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招聘信息和统一组织实施。

4、招聘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应聘人员报名申请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学历及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报经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五、考试、考核与体检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工作由地区招聘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县级招聘组织机构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1、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内容执行省人事厅设定的全省统一标准,由人事行政部门命题;专业科目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笔试内容要体现教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综合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2、笔试采用闭卷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成绩。

3、面试可通过试讲、面向学生授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参加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高低,以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考官一般由7-9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4、笔试、面试成绩各占应聘者综合成绩的50%。进入考核阶段人选根据综合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

5、考核应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对应聘者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6、体检应统一组织,并在县级以上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师范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7、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六、聘用

1、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招聘学校或招聘组织机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2、招聘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先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拟聘意见,报送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5年。聘用合同一律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签证后生效。

3、招聘教师应聘前从事教师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试用期间学校应为新聘老师配备指导老师,对其工作加以指导和帮助,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能力培训。

4、试用期满后,应对新聘任老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考核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七、招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应成立由人事、教育、监察、保密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2、地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3、县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申报招聘方案,并配合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受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八、纪律与监督

1、中小学招聘教师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学校负责人和招聘机构工作人员,凡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的,应当回避。

2、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人事、教育和监察部门对中小学教师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查处: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徇私舞弊,违反招聘程序,私自聘用人员的;

(6)违反本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应聘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要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其他

1、本实施意见由海东地区教育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