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5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卫生厅
(二○○七年四月)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现全面覆盖,目前正处于巩固和完善阶段。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运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做到“把握一个工作目标、抓好二个重点、提高三个水平、完善四项机制、实现五个统一”。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定位,不断增进农牧民群众健康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农牧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形式,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科学认识、准确把握新农合的制度定位,要着眼于增进农牧民群众健康素质这一根本目标,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这项制度平稳、顺利推进。要把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着重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将新农合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持续不断地把这项造福于广大农牧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取得更大的实效。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坚持部门配合,密切协作,积极整合相关制度、政策和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工作,每年9月份为我省新农合政策宣传月。全省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力争使新农合政策、制度和措施家喻户晓,让新农合惠及更多的农牧民群众,不断增进农牧民群众健康素质。


  二、切实抓好落实政策、规避风险两项重点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关键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从全面推行到规范完善的重大转变。要全面落实提高家庭帐户标准、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等政策措施,认真执行三级审核、定期公示、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进一步方便农牧民群众,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切实抓好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扩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本地区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费用补偿的新机制,为新农合的巩固和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基金风险。加强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是新农合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各地区要不断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务监督制度,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列入省级专项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卫生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实行基金收支情况的定期三级公示制度,完善财政、卫生、银行对账核查措施,严防基金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抽逃;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甚至贪污基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全省各地区要切实保持新农合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建立和完善风险基金制度,既要防止新农合基金超支,又要避免过度沉淀,确保基金支付需要,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三、着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农牧民受益水平


  (一)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新农合制度建设对农牧区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地区要把加强新农合工作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农牧区卫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抓好城市支援农村工作,在农牧区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要认真实施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完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加强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农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健全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评价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要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为广大农牧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全省各地区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新农合各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要把县、乡合管办的建设列入重要内容,整合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充实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确保新农合工作的正常运行。要继续加强对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人员稳定、业务精通、品德优良、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要加强省级管理平台和信息数据系统建设,建设连接全省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即时审核报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农牧民实际受益水平。全省各地区要认真落实提高家庭账户标准、实行大额度住院二次补偿、开展健康体检、门诊大额补偿、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补偿等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疾病检查、治疗等方面的规范、制度,落实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医药费用清单制、优惠服务承诺制、结算审核和补偿报销公示制、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告知制等制度。要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禁止人为降低服务标准或将门诊观察转为住院、将单病种转为非单病种等行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落实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服务质量评比通报、警示告诫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降低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实际补偿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筹资、补偿、管理、监督四项机制


  (一)完善筹资方式,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在农牧民自愿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成本低廉、稳定可靠的农牧民参合金交纳方式。农牧民参合积极性高的地区,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农牧民参合金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定时定点收缴的方式。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州、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足额拨付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省级补助资金在10月底前逐级拨付到县财政专户,全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按预计参合人数的100%预拨,下年结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促进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二)完善补偿办法,建立公开公平、方便快捷的费用补偿机制。参合农牧民门诊就医主要到村卫生室,在本县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直报。在县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报付时坚持进行三级审核,乡级支付。其中村级审核工作由乡村医生负责。要切实加强费用补偿时的审核工作,采取公示、走访、与相关医院核查等方式,堵塞漏洞,防止骗付。
要切实加强转诊管理,到县外就医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在费用补偿时要核查转诊情况。全省各地区要积极探索适合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双向转诊制度。
参合以后因婚嫁、搬迁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当年参合注册表,由县合管办出具参合资料和证明,及时转入户口迁入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发生费用后仍在户口所在地补偿费用。


  (三)完善管理措施,建立统一规范、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县、乡合管办建立首问负责制,对农牧民群众的来访、咨询、办理转诊或报付事项,接待人员要给予详尽解答,严禁推诿、扯皮。需办事项原则上一次办结,若不能一次办结,应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下次应带材料。要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参合登记、参合注册等基础资料和年度信息报表、基金决算报表和费用补偿财务单据等信息资料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计算机管理。要坚持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运行效果评估,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运行高效,管理规范。


  (四)完善监督措施,建立内外结合、监管有力的监督机制。要采取综合措施,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管办要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问题,坚决禁止医疗机构以创收为目的,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增加群众医药费负担。要结合农村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建设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把提高服务质量与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结合起来,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提高农牧民对新农合医疗服务机构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树立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行业形象。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各级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坚持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全省各县要在每个乡镇聘请1名农牧民义务监督员,成立县农牧民监督委员会,确保农牧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利的体现,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农牧民的意愿,了解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促进新农合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努力实现政策体系、制度规则、财务管理、专户管理、工作规程等五个统一


  (一)统一政策体系。在完善新农合制度的过程中,全省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坚持各级政府组织推动、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农牧民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农牧民群众得实惠、互助共济等基本原则,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政策体系。


  (二)统一制度规则。农牧民参合金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标准执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基金分配比例及其用途、费用报付比例、住院费用起付线、封顶线标准和诊疗项目、基本用药要执行全省统一的规定,确需个别调整的,必须事先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统一财务管理。全省各地区要严格执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


  (四)统一专户管理。新农合基金要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统一规定的农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支、挤占、挪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


  (五)统一工作规程。农牧民参合金的收缴、参合登记与注册、转诊审批、费用报付审批、与医疗机构的资金结算等,都要遵守各项规程,完备手续,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实现工作规程统一化。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