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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一定要按照持股比例分红

股东不一定要按照持股比例分红

公司法第35条明确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167条第4款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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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能与公司的强行性规定冲突,否则无效,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章程的“宪法性”受公司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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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很大的自主决定权。所以公司股东在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要学会好好利用;不要轻易使用所谓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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