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尹律师,仍需请教:)
谢谢尹律师,我这里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厂与某单位订有书面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200万元;合同约定了分期支付价款。依原合同的付款方式,余欠款35万元中的20万元最迟应于2002年9月支付,另15万元最迟应于2003年9月支付。从对方付款情况来看,最后一次是2002年8月,此时尚欠35万元。我们在2005年2月发现此问题,经交涉,对方于2005年3月又付来5万元,所以想请教一下前20万元是否已经失去时效?其归还5万元以后,“失效”的时效是否就可以接上了,也就是说时效已经中断。
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函法经(2002)244号],我在网上搜遍了,就是没有,我想得到一个肯定的答复:这个司法解释到底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