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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张和平原是某厂技术员.1981年3月,张去出差,一去不回.张家属和工厂多方查找,无音训.1986.3.18,张所在工厂为停发张工资,将其除名,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和平所在的工厂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死亡.故裁定驳回达光化工厂的申请.



该工厂能否作为失踪人张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张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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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可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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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了,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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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如前面顺序人不同意宣告死亡,后面顺序人申请无效。但是宣告失踪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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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人中,有的同意申请,有的不同意时,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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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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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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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最高法院曾有一批复,单位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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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是其亲属等自然人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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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25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

  四 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人

  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9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

8楼所说的"注意,最高法院曾有一批复,单位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好象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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