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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长]

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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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单位要是真的能明白这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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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某老板在公路上施工,被车撞断一条腿,该老板没有营业执照,可否起诉该老板和发包方市政管理所取得赔偿,再起诉肇事车取得赔偿,取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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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一不很确定想法:


因为如楼上所述的情况,该老板是应当有营业执照的,可是没有,按照有关法律,受害者应当受到不低于工伤的待遇,(性质上小弟不确定,是定劳动?还是劳务?)是前者,则可以得到双倍赔偿;是后者,则只能得到一方的赔偿。


小弟倾向于劳务关系,只能向老板要求赔偿,同时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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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手想问问


如果在包工头手下工作出了工伤,但是当时又没签任何协议还有为其缴纳保险,虽然包工头愿意承担事情的后果,但是我还上想知道此类事情善后该怎么处理


望楼主能给详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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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包工头仍需要承担赔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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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认为:工伤事故中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那么这应该有第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按照<工>得到赔偿,这其中的赔偿其中就包含了第三人的赔偿,怎么还能获得双重赔偿??那样不是对第三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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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支持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但也不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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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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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就是说工伤后果的造成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那么该工伤职工就既可得到民事赔偿又可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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