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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费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费赔偿标准

  

  经常接到关于人身损害误工费的咨询,现就该问题回答如下:

  误工费法律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font color="#0000ff">  </font>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 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具体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font color="#0000ff">  </font>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font color="#0000ff">  </font>


<font color="#0000ff">   </font>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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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问题 急!急!急!我朋友在上班时间因公事与另一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两人扭打过程中,对方与他同时摔倒在地,但是对方却造成了槟骨骨折,后将对方送往医院进行救手术非常成功治,,对方在住院期间我们已经交纳了一万元医疗手术费,期间也请了看护进行护理,并且负责了他20天的营养膳食以及亲友看望费用。

对方现已拆线医生要求出院,但是对方要求在医院疗养,并要求我们一直负担其住院费、看护费及营养膳食。

我们需要这样做吗?打架是双方的责任,我们需要全权负责所有的费用吗?对方是否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那这样的情况我们又应该承担什么呢?

近日与对方进行调解,对方提出的费用是15万,理由是残疾补助金3.5万、精神补偿金1.5万、营养费每月1000元*18个月计1.8万、误工费2000元*18个月计3.6万其余费用不详。

咨询法医后确定该伤为轻伤偏重。

他们提出的费用是否合理,现在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件事情?

轻伤偏重需要支付残疾补助金吗??我们需要支付18个月的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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