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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时间:2006年6月5日11时50分
地点:乡间公路
当事人描述:


李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生人,未婚,持D照;
热某,女,维吾尔族,1980年1月10日生人,已婚(一女儿),无驾驶执照;


事故简述:

1、2006年6月5日11时50分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一乡间柏油直路时将此时突然横穿路面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热某撞倒。
2、事发当时李某马上拨通交通报警电话;由于李某也同时受伤只得就地等候交警处理;热某由于伤势较重当即被过路行人送往医院救治。
3、事发过程无人目睹。


交警部门于14时30分左右赶到处理。

2006年6月15日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热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内容略)。

热某于2006年6月5日住院,确诊为右踝骨粉碎性骨折,术后(植入钢板)2006年6月27日出院;直接医疗费用12000余元。期间(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前)李某接交警通知后垫付医疗费3000元。

热某于2007年4月2日经地区人民医院鉴定伤残九级

热某及其家属于2007年9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12000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费等。
扣除李某已付3000元,其余部分按赔偿额40%(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起诉,共计26000余元。


2007年9月28日经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未果,宣判热某人身伤害赔偿民事诉讼由于超过法律诉讼时效而依法驳回

该交通事故主要受害一方在一年以前就已出院!但9个月后做了伤残鉴定!出院后15个月才向法院起诉,这样在一审判决中以原告身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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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上诉.收集证据,上诉就有获得赔偿的机会,不上诉一点机会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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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只是提供意见,具体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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