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坑致父亲死亡,起诉如何举证
2007年7月23日下午2时许,父亲到秦皇岛抚宁县留守营镇洋河边的承包地干农活,至晚7时许未归,后家人在其承包地东侧小沿村挖沙后未回填的沙坑内发现时,其已死亡。后经留守营镇派出所派员现场勘察,傅连坡系溺水身亡。
经了解,与傅连坡承包地相邻的沙场的土地归小沿村集体所有,挖沙前为耕地。小沿村在未按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土地非法转让给潘某用于挖沙。潘某取得该土地后即成为沙场,潘某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非法挖沙出售,而且。对采挖后形成的沙坑没有进行回填,没有采取设立任何标识和防护措施。
我们认为:潘某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违法挖沙,且没有回填沙坑,致使父亲溺水身亡,潘志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沿村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将原耕地承包给潘某挖沙,小沿村对父亲的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要求我们提供以下证据:
1、小沿村的转让合同
2、地块属于小沿村的证明
3、潘某挖沙的证明
4、河坑的水文资料
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打这个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