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民营企业工人,2005年1月份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包含前面三个月是试用期),到2005年合同到期,但是一直到现在,到期都两个多月了,公司一直没和我续签,也没要我走人。
我想问下各位仁兄:在我签的那份合同中写这公司给我交劳保等国家规定的必要的保险,但是从2005年9月合同到期到现在的这两个月公司还应该给我交保险吗?还有,要是我现在要走人不干了,那我是属于怎样的离职呢,是辞职还是,那是我要赔偿公司钱还是不要呢,或者是公司要补偿我呢(2005年的那份合同中写这一方正常原因辞职要补偿对方一个月工资,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望给点意见,我现在就急着办理手续,要走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