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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超过3年

签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超过3年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同时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一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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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您好:


    如果在关于签此类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但未签订关于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是生效的。


    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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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应该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能以此要求职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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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丁律师,您的意思是说如果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那么做为劳动者一方就可以不承担保密的责任


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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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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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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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约定补偿金,则视为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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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您好:

我是山东的,也有关于“竟业限制”的问题请教您,渴望得到您的帮助,万分感谢。

   我与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有“竟业限制”的条款,3年内不从事本行业工作。

   但是其中关于离职后补偿的规定是:公司在每月的工资中支付我 200 元的保密费,这每月 200元 保密费,作为我在职和离职 履行保密义务的费用和经济补偿,无需在我离职时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而我在网上有关的地方法规和法理解释,看到的规定是,至少每年支付离职时年收入的 50%,我现在年收入大约40000元左右,也就是应该每年补偿我20000元。

而现在的每年补偿200×12=2400元,远低于这个标准。

丁律师:我这样认识对吗?

如果我在辞职时,向公司要求按年收入50%的标准补偿,公司不予补偿,我是不是可以辞职后,从事本行业工作?

另外,竟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不是 不能在 在职时支付啊?



还有,我的《保密协议》中有离职后要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条款,如果公司不给我年收入50%的补偿,我还需要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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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的这些问题非常罗嗦,真心麻烦丁律师能帮助解答一下。

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 5 月,就到期了,我准备辞职,渴望得到您的帮助。

真心的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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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标准不同,一般应该是不得少与因为此协议而减少的收入。


支付方式可约定,但需要支付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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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教


你好 丁律师
关于竟业限制我有几个问题请教
1、竟业限制的范围是否包含财务人员、人力资源及行政工作人员
2、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是1年1签的,我在几年前签过1份专门的竟业限制协议,以后每年又签署劳动合同,该竟业限制协
议是否因合同重签而失效
3、房地产开发是否适用竟业限制
4、如果我去一家与现在服务的公司的业务有重叠,但不完全一致,有关机构会是否会判定违反竟业限制协议
以上请多多指教,谢谢!

SO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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