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律师您好:
我是山东的,也有关于“竟业限制”的问题请教您,渴望得到您的帮助,万分感谢。
我与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有“竟业限制”的条款,3年内不从事本行业工作。
但是其中关于离职后补偿的规定是:公司在每月的工资中支付我 200 元的保密费,这每月 200元 保密费,作为我在职和离职 履行保密义务的费用和经济补偿,无需在我离职时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而我在网上有关的地方法规和法理解释,看到的规定是,至少每年支付离职时年收入的 50%,我现在年收入大约40000元左右,也就是应该每年补偿我20000元。
而现在的每年补偿200×12=2400元,远低于这个标准。
丁律师:我这样认识对吗?
如果我在辞职时,向公司要求按年收入50%的标准补偿,公司不予补偿,我是不是可以辞职后,从事本行业工作?
另外,竟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不是 不能在 在职时支付啊?
还有,我的《保密协议》中有离职后要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条款,如果公司不给我年收入50%的补偿,我还需要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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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的这些问题非常罗嗦,真心麻烦丁律师能帮助解答一下。
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 5 月,就到期了,我准备辞职,渴望得到您的帮助。
真心的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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