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案由: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丹东市通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寒棣 执行董事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江湾工业区。 邮编:118000
电话:0415-6270003 手机:13804158438
受委托人:刘军厂 上海市信诚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邮编:200052
电话:021-62110181 62116500 手机:13916017140
被告:丹东耐能仪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晓东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141号 电话:
被告:通博电器(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 执行董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大屯慧安北里逸园16号511 邮编:
电话:13941546676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冒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号、防爆合格证号、产品标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并停止冒用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在全国发行的同行业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文字内容由法院审核)。
2, 判令两被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因调查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7万元,共计67万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和
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成立于1992年11月21日 ,生产的主要产品为液位变送器、现场液位计等自动化仪表,主要应用于石化、炼油生产过程控制行业,在全国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005年9月,第二被告冒用原告的营业执照、所有原告的资质许可证照、以原告的名义向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投标,2005年9月13日,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价值113万余元的两份《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货到现场安装后,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反映原告产品质量、外包装等存在一系列质量问题,经丹东市振兴区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后,才得知第二被告供货给山东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均系第一被告仿冒原告的产品,并盗用、冒用原告的防爆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辽制06000138),产品标牌也使用原告的“通博电器”字样,足以让客户信以为真是原告的产品。两被告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同样的方式,在全国石化、炼油和油品生产过程控制行业(某化工、山东任丘、河北等地,本案没有涉及的若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保留诉权)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商誉损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号、防爆证号、产品标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客户信以为真是原告的产品的行为,违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贵院,望公正判决。
此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1、本状副本三份;
2、书证 份,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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