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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本主题由 WXW 于 2007-10-23 02:30 移动

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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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本是正当的民事行为,但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活动应当是一种经营活动。如公司向自然人贷款,由于自然人并不是合格的商事主体,因此刑法上用“挪用公司资金罪”否定了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与公司法人借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公司向法人贷款,则当前虽然有争议,但主流观点是这种拆借行为是无效的。综上,股东借款的方式规避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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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如果不是非法集资,目前尚难以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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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并且不是违法行为,但是主楼和二楼都不涉及个人向公司贷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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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公司间借款是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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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借款,只要符合章程的规定,不违反财务制度,不宜认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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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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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主要看公司章程中对公司与本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方面有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如果有,就是违法的,没有就是合法,但不管怎么说也谈不上抽逃出资的行为。



天津   杨律师   131748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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