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a></ca><ca></ca>
不安抗辩权,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受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1.双方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一方债务履行期届满
3.后履行一方存在着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