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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教房屋拆迁合同中出现的罕见问题!

[求助]请教房屋拆迁合同中出现的罕见问题!

本人家属在拆迁谈判时已经签署好了一份拆迁合同,由于本人家属也就是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因在前年出过车祸其脑部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被旁边的同乡人起哄且旁边无家属监督(被合同的乙方等人拦在谈判桌的另一方)签署了该合同,后来由于家属发现合同里许多条款对当事人不利于是把合同原件拿了回来,但复印件丢在乙方(房屋开发商)手中,

在后来开发商在次找当事人协商房屋拆迁的事宜,本人陪同家属及当事人一同前往,结果在开发商那里清算的还迁结果比先前的一次也就是第一次还要少且开发商在清算时没有任何清算依据和标准.最后此事就以双方不满意的情况暂时告一段落.

我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拆迁合同原件不存在时复印件是否能生法律效应,如果能,在签署合同的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及谈判的环境该合同是否能起法律效应?

2.房屋还迁其还迁房屋面积或是还迁补偿金的依据或是标准是什么?

3.十月一号<物权法>正式实施我想问下<物权法>到底那一章那一节那一条对我们还迁户比较有利?

4.我想请教如果在次谈判本人该准备些什么材料来谈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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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无效;

拆迁补偿面积的标准以房产证书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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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复印件只要你们一方不认可就没有法律效力.

2.房屋还迁其还迁房屋面积或是还迁补偿金的依据或是标准是你们当地省、市或县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你应当去查询。

3.十月一号&lt;物权法&gt;正式实施,&lt;物权法&gt;第二十八条<font color="#000000">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如果你们的房产目前还没有拆迁,则你们的房产物权还存续,则受物权法保护,10月1日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拆迁,而不是国务院的条例等以下的法规规章,即原来的拆迁条例应当已作废,不能再适用。

至于为了房产开发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当然可以参考原有的规定和标准。

陈军律师:028-66894643、13880214605  



E-mail:[url=mailto:zgcj8@yahoo.com.cn]zgcj8@yahoo.com.cn[/url]



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太升北路11号鹏宇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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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如果你们的房产目前还没有拆迁,则你们的房产物权还存续,则受物权法保护,10月1日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拆迁,而不是国务院的条例等以下的法规规章,即原来的拆迁条例应当已作废,不能再适用。

至于为了房产开发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当然可以参考原有的规定和标准。

陈军律师:028-66894643、13880214605  



E-mail:[url=mailto:zgcj8@yahoo.com.cn]zgcj8@yahoo.com.cn[/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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