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物权法生效前,你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转让该房产,由于卖房协议是在2007年10月1日前签定的,因此应当使用原来的法律规定,即该协议无效,物权法生效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即物权法生效后,你父亲仍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并且房产未登记过户未交付,并且从事实看对方没有理由是善意的,因此其协议仍是无效的,而且对方不能取得所有权.协议无效后,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陈军律师:028-66894643、13880214605
E-mail:[url=mailto:zgcj8@yahoo.com.cn]zgcj8@yahoo.com.cn[/url]
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太升北路11号鹏宇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