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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
  6、递交给登记主管机关的申请报告;
  7、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企业法人章程(盖章);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
  10、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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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尚未见过楼主所说的那些条件,不知道楼主是从哪里得来的。发上规范的: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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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的所谓的“规范”是哪里得来的,是不是条文的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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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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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说的材料是在实务中,工商部门登记时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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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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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是指哪些人(组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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