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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大?权大?这官司该咋办?

[求助]法大?权大?这官司该咋办?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平鳌民初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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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大?权大?这官司咋办?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平鳌民初字第----号

原告:陈某,住平阳县鳌江镇

委托代理人:林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化工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林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5月12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领取款项资金来源等问题委托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审计报告.后本案于2007年8月3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原系平阳化工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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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平鳌民初字第----



原告:陈某,住平阳县鳌江镇(等二十五人)



委托代理人:林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化工路193.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林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20071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73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512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领取款项资金来源等问题委托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与2007815日向本院提交审计报告.后本案于200783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原系平阳化工厂的职工,2000年平阳化工厂改制,平阳化工厂资产由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收购。2000728日成立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28万元,公司由股东持股会256人和自然人48人组成,职工持股会每人以现金出资3万元,合计出资768万元,占总股份62.5%,自然人48人以现金460万元出资,占总股份37.5%。原告系职工持股会股东,出资3万元。2001年期间,公司对职工工资设定过低,原告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向被告领取了3万元。原告并没有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保留原告的股东身份,现被告的厂房和土地被温福铁路征用,被告公司将要注销,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现被告否定原告股东身份,双方发生纠纷,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属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两组证据:



1.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化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关于平阳化工厂要求净资产由新组建企业收购报告的批复,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收购的协议书。该组证据证明平阳化工厂改制的情况。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关于同意组建平阳化工厂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证书,章程,职工持股会名单,第一次和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自行办理企业登记证明。该组证据证明原告是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对平阳化工厂改制,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等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因工资过低领取3万元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当时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的效益不好,原告要求转让股份退出公司,后被告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成立法人股,受让了原告的股份并收回原告的持股证。公司设立的法人股原以公司赢利进行出资,股权归剩余股东共有.但因后来公司连年亏损,法人股没有实际出资,但也没有冲减实收资本,而是暂时挂在帐上。原告是因为被告公司工厂被温福铁路征用后资产增值才又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实际上原告已经不是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以上事实,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关于设置公司法人股>>的决议,以证明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通过决定成立法人股的事实。



2.被告收回原告的持股证,股份转让申请或报告(实际是退股报告),领款凭证及董事会决议,以证明原告的股份已经依法转让给法人股并办理了股份转让登记的事实。



3,被告现有股东的持股证,以证明未退股的股东持有持股证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会议签到表存在虚假(原告等二十五人没有签到,当时还在上班),并且签名无时间,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2中的股份转让申请或报告(实际是退股报告),领款凭证没有异议,但认为〈持股证〉不真实,原告并没有领到持股证,对董事会决议有异议,该决议无转让.受让人签名,对证据3真实性和合法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 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文本的真实性均可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领取款项资金来源等问题委托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815日向本院提交审计报告,结论如下:



1.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9" m year="2000">2000629</chsdate>发出名册核准通知书,核准“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名称登记,该公司股东于<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 year="2000">2000725</chsdate>申报验资注册,<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 year="2000">2000725</chsdate>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平正会验字(2000429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基准日为<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 year="2000">2000630</chsdate>,申请注册资本1228万元,审查核实“实收资本”为1228万元,该验资报告的附件中提到:“实收资本由48位自然人投资460万元和公司持股会768万元投资组成,其出资款已于<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 year="2000">200021</chsdate><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 year="2000">2000630</chsdate>全部缴交平阳化工厂记入其他应付款帐户”。



2.对“其他应付款----个人投资款”
                帐户截至<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 year="2000">2000630</chsdate>余额进行审计,缴入资金人员有304位,与验资报告相符。



3.公司2000粘月4日成立后,在20011月至20036月期间,陈某和张某等二十位股东经公司同意退领股金,公司共支付资金68万元,该68万元支出的资金来源,属于公司拥有的资金。



4.该68万元退出资金,公司帐面上没有冲减“实收资本”,挂在“其他应付款----公司投资款”
                帐户的借方。



5.在公司“实收资本1228万元”中,公司注册资本没有法人股投资。



经庭审质证,原. 被告对审计报告均无异议,本院予已认定。



依据以上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平阳化工厂原系国有企业,原告原系平阳化工厂的职工。2000年平阳化工厂进行改制,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629日发出名册核准通知书,核准“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名称登记,<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 year="2000">2000725</chsdate>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平正会验字(2000429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基准日为2000630日,验资报告审查核实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28万元。该注册资本由48位自然人投资460万元和公司持股会768万元投资组成,出资款已于<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 year="2000">200021</chsdate><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 year="2000">2000630</chsdate>全部缴交平阳化工厂记入其他应付款帐户”。



原告陈某系持股会股东,出资3万元,取得持股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001110日,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针对部分股东要求转让股份(退股)的实际情况,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并通过《关于设置公司法人股》的决议,决定成立法人股受让要求退股的公司员工股份。2001年间原告陈某向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提交退股申请报告,后经董事会决议,原告陈某于200173日领回出资款。同时,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在原告陈某的持股证上对该股份转让事宜进行记录并收回持股证。2006年间,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被温福铁路建设征用,2007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另经审计确认,原告陈某退领的出资款,被告公司帐面上没有冲减“实收资本”,
                挂在“其他应付款----公司投资款”
                帐户的借方。被告公司“实收资本1228万元”中,公司注册资本没有法人股投资。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系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2001年间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法人股受让原告的股权,原告已于200173日退领出资款的事实清楚。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是:在被告公司成立的法人股以公司拥有的资金支付原告股份转让金,且被告未将变更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原告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被告平阳县平化化工有限公司因部分股东要求转让股份,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成立法人股,由法人股受让原告的股权,原告陈某提交了退股报告并退领了出资款,应当认定被告公司设立的法人股和原告达成了股份转让的合意,原告陈某取得了转让股份的对价,双方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此后原告陈某既未行使股东权利,也无承担股东义务,已丧失实质性的股东地位。至于被告未将变更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导致登记机关将原告记载为股东问题,本院认为,在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确认股东资格争议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遵循实质性证据优先的原则即以股份转让金是否转移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要件。工商登记仅是公示行为,只是有证权功能而并非设权程序,未经变更登记不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失效,也不会改变公司内部股东.资本的实际构成,工商登记未变更只导致转让事项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果,故不应以工商登记未变更为由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被告公司法人股设立时未认缴出资,付给原告的股份转让金挂在“其他应付款----公司投资款”
                帐户的借方,故被告公司新设法人股的出资存有瑕疵,但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被否定,何况本案法人股支付的转让金并未冲减公司实收资本。对公司法人股的瑕疵出资以及公司帐务处理上不规范行为,可由工商部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予以规范,但不能据此否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综上,原告陈某以“原告并没有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保留原告的股东身份”为由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审计费800元,均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按当事人人数每人6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许



审判员    方



审判员    王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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