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真实案例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真实案例

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均为法人股东,成立于2001年,今年双方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方转让全部股权给中方,现在外经贸局已发文撤销了合资企业,工商局变更已经完成,但在国税局作变更时他们提出要变更必须要补交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否则不能变更,现在怎么办?

另:如上述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何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TOP

经贸局因什么原因撤销合资企业? 因此次股权转让吗?

外方股东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是很正常的

TOP

因为外方把全部股权都转让给了中方,所以外经贸局发文撤销了合资企业。工商局在有个外经贸局的文件后才给作的变更,把原来的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收回,换发的内资私营有限公司的执照。拿到了新的执照,我们在技术监督局取得了新的(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和原来的一样),再去国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时,他们提出要收回免二减三期间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TOP

各位大侠帮忙出出主意,非常着急!!!

TOP

个人人为作为中外合资公司享受的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只要在合资经营阶段就享有,如果外资方撤出的那个时间后就不享有.所以税务部门要求收回的优惠政策是针对外资退出之后的会计期间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