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疑问,在十几年前我父亲和母亲由于工作原因离开了原来的住所(当时房子是奶奶的屋,父亲母亲在旁边盖了房子,并且那里没有所谓的产权问题,像农村的土地一样),但10年前我叔扒了爸妈的房子在其基础上盖了另一个屋子.然后6年前那个地方要搬迁,赔偿房屋,我叔私自只报了他的一个户主(连我奶奶的都没报),1年后奶奶去世.现在房屋已经开始拆迁,要求订房屋,父亲回去办理这个问题,由于父亲念及亲情,最后就只要了拆迁205平方米里的25平方米.但由于只报了一户,因此买房必须以我叔的名义,因此由于只有25平方米所以父亲还要掏钱买45平方米的高价但仍然要以我叔的名义,买好后,房子两年后盖好搬过户.但我怀疑我叔的人品(当然小辈不该这样),因此我想让我父亲和我叔签个合同,再到公证机关去公证,请问如果他要是不愿意签(25平方米已经协商处理好,关键是户主),或者要是不支持合同里面的违约条款我有办法维护父亲的权利吗? 此类房应该属于第一类由于工程拆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