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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请各位律师朋友进来一下,急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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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公司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合同到期后我提出了辞职,并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2007520日我办好辞职手续离开了原公司,

4个多月后,收到了原公司的公涵:声称我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叫我立即主动离开现就职单位,否则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原公司公涵中声称以前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规定:乙方在甲方企业工作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及私自留存,不得在职期间在外兼职,乙方离职后三年内不在在同行业中任职,如经发现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乙方需支付违约金25000元,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我想说明一下:上诉这一条只是存在于原劳动合同中,我没有与原公司签任何“保密协议“,辞职后也没有签“竞业禁止协议”,在职期间公司没有支付我保密费,离职后也没有付给我竞业禁止补偿金,



请问:公司据此能追究我法律责任吗?





当初原公司工资支付方式是每月支付一部分(劳动合同中有注明),年底的时候支付余下部分(只有口头约定)。合同到期后我提出了辞职。原公司以每月扣压的工资要求我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三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中任职。我考虑到自己特长及今后谋生的工具,没有同意写保证书,原公司也拒绝支付每月扣压的工资。只支付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辞职一个月后我应聘到另外一家做相同行业的公司任职。





请问:我现在还能不能要回我原来扣压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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