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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准筑墙违章邻居擅拆也侵权

未获准筑墙违章邻居擅拆也侵权

未获准筑墙违章邻居擅拆也侵权

  
□赵立克

    梁某未获批准建墙设门,妨碍邻居通行,结果被他人擅自拆除和砸毁。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纷争。

    马某与梁某两家是相邻,马某家出入一直从梁某房屋前面通行。1999年,梁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便在自家门前铺设了水泥地板,2005年又建了一个1.2米宽的铁门,并用水泥砖块砌上了围墙,致使马家进出的道路变窄。马某对此很有意见,双方开始发生争吵。

    2005年9月,马某把梁某的铁门及门柱框砸毁。梁某到村委会、乡政府反映。同年11月,经乡政府主持调解,马某和梁某达成协议,即梁某将围墙后移70厘米,围墙大门左侧向里移,损坏的砖块由马某补偿,并由马某负责修建,并约定在7日内完工。可事后马某并未按约定执行。梁某见此便按原位置修建门柱及围墙。2006年7月,马某又把梁某的铁门砸坏并拆掉部分围墙,双方矛盾升级。

    为此,梁某向大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认为梁某未经批准砌围墙和建铁门的行为妨碍其通行,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私自采取毁坏梁某财产的处理方法。马某毁坏梁某的铁门和围墙,致使梁某的财产遭受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梁某砌围墙和建铁门时已妨碍马某的通行,且在双方争执和乡政府处理后,仍旧建铁门和围墙,其行为也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梁某对此也有过错,可减轻马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马某赔偿梁某财产损失1500元。

    马某不服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梁某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兴建围墙和铁门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对违章建筑依法拆除的决定权在县级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马某与梁某在协商未果后,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但他擅自毁损梁某违章建筑属侵权行为,给梁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某所建违章建筑妨碍马某通行,且在争执未决的情况下仍旧复建,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梁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依法可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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