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招----------教你如何打赢官司
打官司制胜“十招”
律师手札
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都希望自己能胜诉。但在现实中,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打官司,但由于不得法,有的有理却输了官司;有的即使胜出,也没有赢得实际利益,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公民在打官司时应注意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估计诉讼风险
案例:居民刘某向邻居高某借款10万元购买了一辆大货车。在没有办齐保险等手续的情况下,刘某便急于外出运货。结果由于疲劳驾驶,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本人受伤致残失去自理能力、车辆报废的后果。刘某的妻子无固定收入,还带有一个5岁小孩。高某在对被告方偿还能力评估不足的情况下,坚持起诉刘某还款,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因刘某家中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高某白白支付了几千元诉讼费。
法律提示: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当事人在打官司前,首先要沉着冷静,充分估计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发生纠纷后,切忌头脑发热,感情用事,动辄兴师动众“拼个你死我活”,或者不假思索就愤然起诉到法院“讨要说法”。权益受害方在客观确定对方过错的同时,要多想想自己在整个纠纷发生过程中是否也有不当之处,也就是要分清双方的过错程度。与此同时,要尽量摸清违约或侵权方的“家底”,看对方有无实际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其次要多方咨询,寻找最佳解决途径。在确认对方当事人存在比较严重的侵权、违约等过错责任的事实后,应当向既有正规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咨询,结合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确定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和解、调解、诉讼或仲裁三种。发生行政纠纷时,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正确选择诉讼主体
案例:赵某在其承包地里非法经营煤炭生意。村委会配合市、区、镇三级政府清理非法占地经营时,赵某误认为村委会主任和自己过不去。一气之下,赵某便借来同村一亲戚的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以该营业执照载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原告,将村委会主任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主任赔偿侵犯“合法经营权”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4万元。官司历经一年多时间,花去律师代理费1万多元,案件受理费近万元,结果法院以原告主体不合格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法律提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决定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一定要确认你是不是合格的原告,被告是谁,共有几个,都要非常清楚、准确、无误。如果原告和被告有一方被选错,原告再有理也难以胜诉。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收费制度,谁起诉谁先预付诉讼费,然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同时,现在当事人打官司往往要聘请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师和其他公民均可担任代理人),代理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也可协商收取。代理费一般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大体相当。代理费通常在立案前交付,只要代理人没有过错,无论官司输赢都不再退还。因此,当事人切忌无目的地盲目诉讼,否则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诉讼费和代理费。
三、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
案例:农民张某和邻居胡某因邻里纠纷而引起厮打,张某被胡某一拳打在左胸部造成外伤性血气胸。在县医院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790元。张某伤愈出院后通过熟人又擅自到某精神病院住院63天,花去医疗费等费用5000元。张某为索赔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承担两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在县医院所花医疗费属于正当支出,判决胡某赔偿张某医疗、住院、护理等费用4000元。对原告在精神病院所支出的5000余元认定为受害人故意扩大的损失,全部由自己负担。
法律提示:诉讼请求的提起是有讲究的,须仔细斟酌。从法律角度看,正确确定诉讼请求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对原告来说,只有提出合法、合理、妥当、准确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正当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最终赢得诉讼;对被告来说,只有通过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与否,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应诉方案,有目的地反驳原告的主张,争取法院的支持。由于不同的纠纷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相对应的诉讼请求也有所不同。同时诉讼请求的数额并非越多越好,数额的增加必然带动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的增加,法院是根据裁决结果中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所支持的比例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承担诉讼费的具体数额的。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增多,那么其分担的诉讼费也就会增多,最终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会根据被告的申请,对受害方的伤情和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查、鉴定和认定,对超出部分、人为扩大支出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主张,只能由自己承担。
四、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实事求是
案例:农民徐某因帮助供电部门施工而触电身亡,其妻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徐某丧葬费、生前所赡养、抚养的父母和孩子3人的生活补助费外,又要求给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除按标准判决被告支付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外,对其要求的15万元精神抚慰金仅支持1.5万元,徐家为此多支付诉讼费4000余元。
法律提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但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不是依据当事人主张来确定。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有三种误区:一是在赔偿范围上“海阔天空”,即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不了解,对一些情节轻微的侵权致人损害案件,甚至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也盲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二是在赔偿数额上“以空对空”,即对赔偿数额,动辄要求数万、数十万的大有人在;三是诉讼时效和管辖上“不分时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与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相同。有的当事人错误地把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翻出来重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有的当事人在级别管辖上一味地“就高不就低”。综合考虑上述原因,实事求是地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比不切实际的要价要来得合算。
五、不要怠慢诉讼权利
案例:2006年初,张某到木材厂购买三合板500张,计款1.5万元。当时付款1万元,后发现三合板质量有问题,协商调换未果后,遂将余款拖欠未还。今年3月初,木材厂在催款未果情况下,申请法院依法向张某发出支付令。法院受理后,于同月向张某发出了限其15日内还款的支付令。可是,张某接到支付令后,因忙于企业经营业务,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该支付令遂发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提示:据统计,在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原、被告一方不交费、不到庭、不按时申请执行等原因被法院缺席判决、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占到了25%。这一状况,不仅给审判机关查明纠纷事实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往往使消极对待诉讼的当事人陷入被动的境地,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会人为增加了讼累,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张某由于忽视了提出异议的权利,结果吃了大亏。
六、诉讼证据要确实充分
案例:农民张某经人介绍,花14万元购买邻村赵某一辆“证照齐全”而又价格便宜的二手货车(赵某靠倒卖汽车谋生)。张某将该车投入运营不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抢车辆扣留。由于购车时既没有订立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当张某要求赵某返还购车款被拒绝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4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法庭上,赵某矢口否认向张某出售汽车的事实,张某也拿不出任何购买汽车的证据。结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仅没有要回购车款,还白白搭上了2万多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
法律提示:“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结果只能是败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做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规定了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在民事诉讼中,不少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在法庭上陈述的都是事实,不信请法院去调查核实。”这种说法可能是正确的,但在民事诉讼中是万万行不通的。因为立案后法院给当事人规定了举证期限,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便被视为举证不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只审查双方举出的证据,而一般不主动取证。所以,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应当做个有心人,注意要妥善保管好合同书、借据、土地承包证书、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等原始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起诉后只能败诉。
七、要警惕代理人的大包大揽
案例:农民卢某和邻居马某因地界纠纷引起家族斗殴。马某在群殴中不知被谁击打一棍造成左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马某向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提出法律咨询时,该律师说这个官司一定要打,而且一定能打赢,并让其交纳1500元代理费后帮其代理诉讼。结果,该案法院一审认定马某致伤系自己儿子误打所为,判决其败诉。马某在该律师鼓动下,又提出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马某不但没赢官司,反而为此搭上了2000多元的诉讼费、上诉费、代理费和交通费。
法律提示:目前有的律师为乘揽案源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事实上,打官司本身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活动,没有绝对的胜负。当事人应当警惕这样的“拍胸脯”律师,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把打官司的“工夫”放在帮助律师调查取证上。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对症下药,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强的律师担任代理人。如有需要,当事人可与代理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八、严格注意诉讼时效
案例:农民袁某开办食品加工厂时,向朋友曲某借款5万元3年未还。2007年春节前,曲某的儿子因娶亲需要用钱而向袁某多次讨要,后者都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无奈之下,曲某将袁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2年,同时没有中止、中断情形,遂判原告败诉。曲某白白花去立案、律师代理费11000元,还未能要回欠款。
法律提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
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当发生纠纷需要起诉时,一定要严格注意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又无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最好寻求自行和解、第三方居中调解等其他途径来解决。否则,原告一般要面对不利的裁判结果,甚至会落个花钱又败诉的结局。
九、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005年2月,某水泥厂向一建筑公司出售水泥500吨,该公司一直拖欠货款。同年6月,水泥厂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但被告未及时履行偿还义务。令人惋惜的是,在事隔一年零6个月后的2007年2月,原告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至此,水泥厂90万余元的货款就这样白白地损失了。
法律提示:缘何产生这样的结局?法律为何不保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6个月。”民诉法之所以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规定较短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为了促使他们及时收回债款,搞好经营管理。而本案原告恰恰忙于经营而忽视了执行期限,结果造成了较大损失。
十、要正确对待败诉
案例:农民老牛为人耿直,好凭良心办事。他的一位远房亲戚借他3000元钱,没有打借条。他开始去要时,这位亲戚还承认,说有钱一定还。后来追紧了,这位亲戚矢口否认,称没有借钱。老牛对此非常气愤,一纸诉状把这位亲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牛只有主张,没有任何证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老牛不服提出上诉,结果二审又维持原判。面对判决老牛固执地认准一个理,借钱是事实,于是便又是申诉又是上访,硬是不服输。结果折腾了两年多,人累病了,官司没有翻过来,为此又支出了2000多元的花费。
法律提示: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就要有败诉的心理准备。一旦败诉排除个别枉法裁判后,要有勇气去坦然接受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