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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業和外貿法規及進出口規定

柬埔寨商業和外貿法規及進出口規定

柬埔寨商業和外貿法規及進出口規定


柬埔寨已于2003年9月12日被世界貿易組織(WTO)接納該組織成員,並將在其完成國內立法程式正式通知後成為WTO正式成員。根據其入世承諾,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的要求,修改和出臺47部商業法律法規,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該項工作將於2006年1月結束。現對與商業和外貿有關的法律法規做簡要介紹。   

一、與商業經營有關的法規簡介   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資,不論其形式,必須在柬埔寨商業部登記註冊為一種許可的經營模式。某些非直接投資也必須登記註冊,或由投資者選擇註冊登記。   目前,柬埔寨沒有生效的《公司法》。已經草擬了幾個關於商業組織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沒有一個實施。最新的《商業企業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於普通法公司組成和管理的概念。   由於在該領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務如註冊登記、股東保護、股權轉移和其他公司管理事務由1995年的《商業註冊法》和根據當地慣例(該慣例部分基於源自1975年前的商業法典的原則)進行管轄。另外,商業部已經發行了一份關於商業註冊的內部刊物《指導公告》,它對先前的慣例做了一些實質性調整,它的執行和實施是不一致的。商業部也將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會在來年實施。它解決了商業企業的大多數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處、分支辦事處和附屬企業。其中最具深遠影響的變化,如實施的話,將是對公司管理的強制性具體要求,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   在柬的外商投資者最常用的商業單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採用的單位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分支辦事處、代表處、生意合作合同、BOT項目和合夥制。   

二、 公司註冊登記審批程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   

三、《柬埔寨合同法》簡介   《柬埔寨合同法》于1988年頒布並沿用至今。該法非常簡要並以原則性講述,缺乏深度,相當綜合,但具有明顯的市場導向性。市場導向性和該法依賴的“合同自由”的原則在該法頒布時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   《合同法》規定了所有類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釋和執行。它也進一步詳細地描述了某些類型的合同,比如銷售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個人財產抵押和擔保。最後,它簡要輪廓地描述了非合同義務,比如照顧的標準(因人際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務)。   雖然該法缺乏必要的詳細解釋,但它設立了一些可以被商人和柬埔寨法院應用的基本原則。一個合同被定義為“兩個或更多人之間為產生、改變、或終止一個或更多的義務而訂立的自願協議…”。另外,一個合同被視作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書面和口頭合同都有效。   

四、柬商業部關於設立公司的註冊手續   公司的一位董事或股東必須親自前往商業部法律事務部門填寫註冊登記表。   負責公司註冊登記的該董事或股東必須出示並登記其身份證或護照;該董事或股東必須親自當著商業部法律事務部門官員的面,簽名確認其提交入檔的所有文件正確、完整、無虛假陳述。   一旦發現任何文件或信件中有不明確的地方,法律事務局的局長將請公司的董事會主席或任何董事做出澄清,並逐案解決不明確的問題。   註冊登記需提交的文件可以包括:   

1、註冊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文件屬實聲明   
4、在指定刊物上發佈廣告的申請   
5、幾位董事或股東的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6、幾位董事或股東的照片(4cm×6cm)   
7、董事無犯罪記錄證明   
8、股權分配決定(如有自然人參與)   
9、如辦公地點設于其中一位股東的住宅內,該公司須提供房地產所有權證明(居住權);如辦公室在租用的場所內,須提供租賃協議;如辦公室設在酒店內不到一年,須提供由酒店業主出具的租賃協議證明。   

五、在柬從事進出口貿易的程式     柬埔寨經濟財政部海關與稅務總局負責監管所有貨物的進出口。目前,進口貨物裝船前檢驗由柬政府指定的一傢俬人企業—Societe General de Surveillance(SGS)執行,柬政府與該公司在2001年中簽署了有關合同。   在多數情況下,進口貨物無需許可證。在裝船前機制下,投資者如欲進口5000美元和以上的貨物,則必須首先通知當地的SGS辦事處,由柬埔寨的SGS指定其辦事處在何處對進口貨物進行檢驗裝船。檢驗報告和其他裝船前檢驗文件將被遞交柬埔寨的SGS。一旦該批貨物抵達柬埔寨,貨主帶上SGS的文件到相關的海關辦事處,交納稅款並提出貨物。   除少數特別情況,從柬埔寨出口貨物不需要許可或許可證。需要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特別出口授權或許可證的貨物主要有:木材、文化財產、貴金屬和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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