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纺织品经销商利用“潜规则”诈骗500万被判无期
上千万元的资金来往竟然没有任何手续
一纺织品经销商利用“潜规则”诈骗500万被判无期
作者:王文波
中国法院网讯 上千万元的资金来往竟然没有任何手续,被告人双志明曾在出庭受审时为自己辩解说,这是经商的“潜规则”,而他正是利用其所谓的“潜规则”从一受害人手中诈骗了500多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双志明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双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此前双志明所犯的抽逃出资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46岁的双志明是北京人,1994年11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0年5月30日被释放,2005年5月又因犯抽逃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006年6月3日,双志明被释放的当天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双志明编造北京康顺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缺少周转资金的事实,采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等手段,先后以借款的名义多次骗取魏某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非法占有。
今年7月,一中院曾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志明矢口否认自己骗取了魏某的巨额钱款,一再为自己辩解说,只是借了魏某的钱,而且用在了购买纺织品上。在回答法官提出的“你到底欠魏某多少钱?”的问题时,双志明的回答让人难以理解,一会儿说四五百万,一会又说五六百万,而当被问及这些巨额资金来往是否有什么记录时,双志明更是语出惊人,“没有什么手续,这在我们纺织品经销中是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资金来往没有手续,你觉得合乎情理吗?”面对检察官的质问,双志明难以自圆其说。
据魏某证实,2002年12月,经与双志明合伙开公司的李某介绍,她认识了双志明。随后,双志明便以其经营的公司缺少周转资金为由经常向魏某借钱,先后借了1110万元。后来双志只归还了一部分借款和3辆汽车,并签了三份抵押协议,但仍有500多万元没归还。
在双志明公司工作过的几名证人则证实,双志明的公司几乎没有什么经营活动,许多人都听双成明说过进的货都入了公司的“北库”,神秘的“北库”,成了双志明大笔货物存储进出的场所,但公司的工作人员竟都没见过双志明所称的“北库”。双志明从2003年3月至10月共购买了包括道奇等高档汽车在内的各种汽车9辆,购买商品房三套。而双志明的业务并没有象他自己吹嘘的那样,一年上千万的利润及价值近千万的纺织品库存都是子乌虚有。
对于被告人双志明及其辩护人关于双志明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的辩解及主要辩护意见。一中院审理认为,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证实,双志明不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亦具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挥霍的行为,即其在既无资金投入又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注册公司,以公司进货急需用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该款绝大部分均被其用于为自己购买住房、轿车及还个人欠款等用途,并未用于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经营投资活动,经追讨,至案发仍有人民币500余万元借款不能归还,被告人双志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诈骗罪的罪状要求。
审理此案的王法官告诉记者,双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行为,致使他人遭受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予惩处。对双志明前次所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尚未执行,应与此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据此,一中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王法官指出,犯罪分子利用商界的所谓“潜规则”,来往帐目不作任何记录,丧失诚信,诈骗钱财,给一些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双志明之类的不法分子成为市场经济的害群之马。双志明诈骗案中的受害人魏某的教训值得人们汲取,王法官提醒人们,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被告人双志明在法庭上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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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