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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繁體

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繁體

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緬甸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
(1998年12月7日)

  為履行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第三十二條所賦予的職權, 緬甸聯邦政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名稱及定義

第一條 本細則名稱為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的詞語與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中的詞語有同樣的含意,此外下列詞語的定義是:
  1、法律:是指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
  2、格式:是指本細則的附件格式;
  3、成員:是指緬甸聯邦外國投資委員會主席或委員。


第二章 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條 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1、主席 計劃財政部部長
  2、委員 商務部部長
  3、委員 第一工業部部長
  4、委員 第二工業部部長
  5、委員 能源部部長
  6、委員 農林部部長
  7、委員 交通運輸部部長
  8、委員 礦產部部長
  9、委員 建築工部部長
  10、委員 畜牧水產部部長
  11、委員 合作社部部長
第四條 委員會秘書長由委員會主席任命。


第三章 能夠經營的經濟項目

第五條 應在事先徵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制定公佈允許外國投資的經濟項目,並對就此提出的諮詢做出解釋。


第四章 申 報

第六條 法人呈報的申請必須包括:
  1、法人姓名、國籍、地址、經營場所、經濟團體所在地、經營項目:
  2、如果合營,合資者的情況可按第一款所述的內容填報;
  3、與第一款或第二款相關的證件;
  4、法人與合資者的企業及資金證件;
  5、投資加工業或服務的條例:
  6、計劃在國內投資的組織形式;
  7、如果成立股份企業,應包括股份合同草案,各股東投入的股金比例和數額,利潤分成的比例及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如果成立有限公司,應包括公司的合同草案,組織法草案,公司的公認資本,股份種類,人股者投入的股份數額;
  9、籌建投資組織人員的姓名、國籍、地址、職務;
  10、投資團體的資金總額,國內和國外投資的比例;投入國內的外資總額,各種外資的數額和計劃投入的時間;
  11、計劃投資的期限、建設工期;
  12、擬在國內某地區或幾個地區進行投資;
  13、用於生產、銷售方面的技術知識和制度;
  14、所需能源種類和數量;
  15、建設施工期間企業所需的主要機械、設備、原材料及有關物資的數量和價格;
  16、所需各種場地和面積;
  17、企業的年產量和產值及服務業的規模和產值;
  18、經營過程中年需外匯和預計創匯額;
  19、每年向國外銷售的商品數量及銷售額;
  20、需從國內外招聘職員的數量、職別和期限;
  21、經濟核算情況。
第七條 申請除包括上述各項外,還應附有附表一作為補充,並由法人簽字後上報,另外,合同草案亦應隨申請一併上報。
第八條 如投入本國的外資佔100%,企業也應將與有關部門指定的某個組織訂立的合同草案連同申請一併上報。


第五章 申請的審核司

第九條 有關金融信譽問題應作如下審查:
  1、對外國投資者清結帳目後的年終報告書進行必要的審查:
  2、可向緬甸外貿銀行的外國往來銀行查詢投資者的企業情況;
  3、對於要求投資的每個公民,可要求其出示是否確有資金的證件;
第十條 有關投資項目的經濟核算,委員會應作如下審查:
  1、每年計劃可得的純利;
  2、每年預計所得的外匯和預計應支付的外匯;
  3、收回本金期限;
  4、新的發展前景;
  5、增加國民收入的前景;
  6、國內外市場行情;
  7、國內消費需求情況;、外匯節支情況。
第十一條 委員會成立技術小組,在必要時對企業工業技術的適應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委員會在徵得有關部門或組織意見後,應對呈報的申請書和合同草案進行審核。


第六章 許可證的發放

第十三條 申請一經批准,委員會應按附表二發給許可證。


第七章 提前終止

第十四條 在合同規定時限未滿時,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出停業時,委員會可就下列情形是否屬實進行審查,然後再作出允許停業的決定。
  1、企業連續嚴重虧損;
  2、合營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出現事先無法預料和無法抗拒的情況;
  4、沒有能力實現企業原來制定的目標。


第八章 保險

第十五條 經許可成立的經濟組織,應在緬甸保險公司投保。
  1、應投的各項保險:
  (1)機械設備保險;
  (2)火災保險;
  (3)船舶航運保險;
  (4)人身安全保險。
  2、自願投的各項保險:
  (1)承包者安全保險;
  (2)建築安全保險;
  (3)電子設備保險;
  (4)緬甸保險公司受理的其他保險。
第十六條 有關投保具體事項與緬甸保險公司商定。


第九章 職員招聘

第十七條 經許可組建的經濟組織,其職員至少應享受國家現行法律中勞動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對於招聘外國專家和技術人員,委員會必須按下述規定執行:
  1、確定一個經濟組織必要的外國專家和技術人員的種類、人數和期限;
  2、在某些必要的事項中,還應徵得勞工部的認可。
第十九條 經許可組建的經濟組織,有確定本國職員和外國專家、技術人員的月薪和工資額,有商定以緬幣或是以外幣支付月薪和工資及解雇工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 經許可組建的經濟組織,為提高本國職員技術水準和晉陞職務應安排他們參加國內外技術培訓。


第十章 稅收減免

第二十一條 對稅收的減免,委員會可自行發佈也可根據法人或投資者的申請作出決定。在批准享受稅收減免時必須說明減免的種類,對於某些必要的項目,必須規定並說明其享受的時限。對於不動產,要確定其折價比例,如給予減免稅收,也要就這一比例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在受理申請時,對是否應該享受減免及其要求是否正當進行審查,對應該享受的,可就減免和期限做出規定,並將這一規定通知法人、投資者或有關機關團體。
第二十三條 用於從事科研和開發性項目的資金,可允許從應徵課稅中發還。但只限于國內單位還不能從事的研究和開發性項目。


第十一章 外資的評估和註冊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必須按照下述規定對外資以緬幣進行折價後進行登記註冊。
  1、外匯:只要是緬甸外貿銀行接受的任何一種外幣,均可投入,並以現行合理的兌換率折算。
  2、除外匯外,作為其他種類外資只能是緬甸外貿銀行接受的外幣。
第二十五條 對再投入的各類資金,委員會將以緬幣或外貿銀行能夠接受的外幣予以登記。


第十二章 外匯匯出權

第二十六條 根據外國投資法第二二十六條規定,可以匯往國外的外匯,必須通過緬甸外貿銀行匯往國外。
第二十七條 在確定可以匯往國外的純利潤時應扣除下列基金:
  1、職員的獎勵基金;
  2、企業主給職員的養老金;
  3、職員的社會福利基金;
  4、企業發展基金;
  5、從經濟觀點出發,預計所需要的其他基金。
第二十八條 緬甸外貿銀行在扣除外國職員及家屬生活費時,應按下列各項進行審核:
  1、生活費:
  2、飲食費;
  3、付給傭人、廚師、司機等工人的月薪和工資;
  4、房租、醫藥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三章 有關外匯事項

第二十九條 經許可成立的經濟組織,應在緬甸外貿銀行建主外匯帳戶和緬幣帳戶,以便開展所有外匯、緬幣的存取、兌換等金融業務往來。
第三十條 在前述任何一個經濟組織中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在緬甸外貿銀行建立外匯帳戶和緬幣帳戶。


第十四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每月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如果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可由其指定某一委員主持會議。
第三十三條 委員的三分之二到會,會議才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必須按出席會議的多數委員同意的意見做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可邀請其認為有必要到會的人士出席會議。


附表一:投資者在緬甸進行外國投資的申報
   仰光
   緬甸聯邦外國投資委員會主席:
   文件編號:
   日期:
  依照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我願在緬甸進行投資,現申報如下,請予批復。
  
  一、投資者
  (1)姓名:
  (2)父名:·
  (3)國民身份證編號:
  (4)國籍:
  (5)地址:
  (6)主要組織機構名稱:
  (7)經營項目:
  (8)組織機構所在地:
  (9)組建地:
  
  二、擬進行合資經營的法人與合資者
  (1)姓名;
  (2)父名;
  (3)國民身份證編號;
  (4)國籍;
  (5)地址:;
  (6)主要團體名稱;
  (7)企業類別;
  (8)團體所在地;
  (9)組建地;
  
  三、擬投資的企業類別
  (1)生產性企業;
  (2)服務性企業(說喝產品名稱或服務種類);
  
  四、經濟團體的組織形式
  (1)獨資經營;
  (2)合股企業;
  (3)有限公司;
  (寫明國內外投資的比例,擬籌建該團體負責人的姓名、國籍、地址、職務一併填表上報)
  
  五、建立合股企業
  (1)合股人所投資金的比例和數量;
  (2)利潤的比例;
  (3)合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需成立有限公司
  (1)批准資金;
  (2)股份種類;
  (3)股東入股的股金數額:
  
  七、涉及擬投資組織的有關事宜
  1、資金數額(單位:緬元)
   點國內投資金額:J
   點國外投資金額:j
   點合汁:
  2、國外投資的金額:
   點外幣: 
   點其他:
   點合計:
  3、第二款中外資投入的時間:
  4、進行投資的期限:
  5、建設工期:
  6、開工時間:

  八、涉及即將開業的經濟團體的有關事宜
  1、企業類別(生產性還是服務性):
  2、投資地點:
  3、經營規章制度:
  4、每年所需機器用油(說明品種數量):
  5、每年所需耗電量;
  6、每年所需用水量(如可能應說明每日的用水量)1
  7、企業每年所需設備和原材料(列出所需的種類、數量、價值):
  8、所需建築設備:
  9、所需各種場地和面積:
  10、擬加工的產品和服務業(說明產品及服務名稱、種類和預計年產值):
  11、銷售方式:

  九、擬將投入外資的明細表
  外匯可折合相等的緬幣
  1、外匯(種類、數量):
  2、機械設備、工具等實物價值(要有詳細的附件):
  3、原材料和其他同等材料的價值外匯,折合緬幣:
  4、可定價的執照、商標、專利權等價值外匯,折合緬幣:
  5、科技價值外匯,折合緬幣:
  
  十、國內擬投資金的具體數量(單位:緬元)
  1、現金:
  2、機械設備價值(應有詳細的附件):
  3、建築、設施、土地:
  4、傢具和辦公用品價值:
  5、原 材料價值(附明細表):

  十一、涉及每年產品生產、服務業的有關事宜
  1、所需外匯種類和數額,折合緬幣:
  2、可創外匯數額,折合緬幣:
  3、企業所需週轉資金數額(緬元):
  4、可供出口產品和服務業的價值外匯,折合緬幣:
  5、每年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和服務業價值外匯,折合緬幣:

  十二、即將開業的經濟團體所需要的職員清單
  1、所需國內職員:順序號、職員、職別、人數
  2、所需外國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順序號、技術專長、人數(聘用時間)

  十三、有關經濟核算事宜
  1、年收入外匯,折合緬幣:
  2、年支出外匯,折合緬幣:
  3、年純利外匯,折合緬幣:
  4、逐年投資額外匯,折合緬幣:
  5、成本回收期限:
  6、其他利潤(附詳細核演算法)外匯,折合緬幣:
  7、國內外市場行情和外匯節支情況:

  十四、有關經營申請的證據
  申報投資企業應同時上報下列證件證據材料
  1、合同草案;
  2、企業及資金方面的證件;
  3、組建公司的檔案和章程。
   簽名:
   姓名: 
   職務:


附表二:緬甸聯邦外國投資委員會許可證
   許可證號碼日期:
   根據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第十條規定,緬甸聯邦外國投資委員會特頒發此證二
   (l)法人姓名:
   (2)國籍:
   (3)住址:
   (4)主要團體名稱、地址:
   (5)組建地點:
   (6)投資項目:
   (7)允許投資地點:
   (8)外資:
   (9)外資投人時間::
   (10)資金總額(緬元):
   (11)允許投資年限:
   (12)在緬甸組建團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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