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 (缅甸公民投资法 )
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 (缅甸公民投资法 )
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
2003-04-26 07:04
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
(1994年3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名称与词语含义
第一条 本法名称为《缅甸公民投资法》。
第二条 本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1、委员会:是指缅甸公民投资委员会;
2、公民:包括客籍公民与已加入国籍者;
3、申请:指为投资企业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
4、批准令:指委员会批准申请的命令;
5、企业:指根据本法得到批准令的企业;
6、投资者:指根据批准令进行投资经营企业的公民,或作为正式代表的公民,但同时包括按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按现行某项法律成立的只有本国公民加入的公司、合股企业、合营企业,从事经济事业的团体组织,或作为其正式代表的公民;
7、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
(1)国内流通货币、外币、由企业所获部分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资金;
(2)机器、备件、工具、机器零件;
(3)土地、建筑物;
(4)原材料:
(5)技术、商标、执照许可证、专利权。
8、银行:指按缅甸金融法建立的银行或中央银行保持联系的某个银行。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本法宗旨为:
l、使缅甸公民的投资有利于国家;
2、有利于生产与服务行业的发展;
3、鼓励利用国内资源进行商品生产;
4、建立生产替代进口商品的企业;
5、扩大商品出口;
6、发展技术;
7、增加就业机会;
8、发展私营和合作社企业;
9、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10、广泛参与金融市场。
第三章 有关企业
第四条 委员会在得到政府批准后,可以适时地以公告形式使本法对规定前企业或某类企业产生法律作用。
第四章 委员会的组成、任务与许可权
第五条 为使本法宗旨得到实现,政府应成立缅甸公民投资委员会。
第六条 委员会的任务与许可权如下:
1、在得到政府批准后,用公告形式规定与本法有关的企业或某类企业;
2、审核并决定是否应该接受投资者向委员会递交的申请;
3、如接受申请,便发给投资者批准令;
4、投资者提出延长、缩短、暂停、终止批准令期限,或修改协议书的要求,可以视情况作出决定;
5、如投资者对委员会的某项命令或决定提出重新考虑修改的要求,可以重新审理和修改决定;
6、如有必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均可向投资者提出送交材料、年终报告或账目的要求:
7、如投资者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出须从国外聘请专家的要求,经必要审核后可批准其定期聘用;
8、如批准某个投资者享受合法权益,或给予适当帮助,则须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
9、如投资者因没有充分享用本法规定的权益而提出申诉,可酌情处理;
10、如投资者违背本法有关条款、法规、条例、命令、指示或批准令所附规则,将由执行机构对其进行惩罚;
11、在执行本法各项规定时,可视情况成立专门委员会、小组等。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第5款规定,除了委员会作出对自己的命令或决定重新审理和修改的决定以外,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裁决。
第五章 提出申请与颁发批准令
第八条 凡愿意投资经济事业者必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获取本法规定的批准令。
第九条 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核是否同意申请书中提出的经营要求:
1、是否符合国家的基本原则:
2、是否违背现行某项法律:
3、是否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4、财务方面是否有信用;
5、经济上是否划算;
6、工业技术是否合适;
7、是否有经营的条件。
第十条 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就按规定向投资者颁发批准命令。
第六章 投资者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义务与权利如下:
1、有义务遵守本法的规定,按本法公布的法规、条例、命令、指示和批准令所附规则;
2、有义务按保险法规定向缅甸保险公司投保:;
3、如需聘用外国专家,可以在取得委员会的批准后定期聘用;
4、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政府组织协助解决从事经济活动所需基本条件,如土地、房屋建筑、水、通讯、能源等;
5、有权按法律规定从政府有关部门、政府组织获取和使用从事经济活动所需专门知识和技术;
6、为了成功地从事申请中提出的经济活动,或为了充分享受法律规定的权益,如认为需要修改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则有权向委员会提出重新审理修改的要求;
7、有权向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提出按法律规定获取自己应得权益,或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予以追究的要求;
8、如需与外国人或某个外国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时,有权按外国投资法规定成立公司经营业务。
第七章 免税和减税权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公民投资,委员会对投资者包括开始经营当年的连续三年免征其收入税。
第十三条 委员会除给予投资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将发布命令免除或减免下列情况的一项或一项以上的税金。
1、如某个企业投资中含有外币,将视外币额度多少按规定减免收入税;
2、如某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国外,或从事某项劳务获取了规定的外币,对此所获利润,在规定期限内最高可减免50%的收入税;
3、对国家有利的企业,因生产原因或劳务原因,国内外收入增加到规定的比例时,可按规定减免收入税:
4、生产替代进口商品的企业,或被规定为国家所需企业,或服务性企业,又是利润很低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事受减免收入税的权利;
5、如采用科学方法发展高技术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减免收入税的权利;
6、将获取的利润设立专门基金准备再投资,并在一年内投入运转,对由此产生的利润可以给予免去或减免收入税;
7、征收收入税时,对机器、工具、建筑物或企业用其他投资设备的价值,可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折旧费,并人利润中扣除。折旧费计算原则是在很少的年份中能抵消原来的价值;
8、按规定在最初投资时期,在国内无法得到的,又非用不可的,由国外进口的机器、机器备件、机械、机械零件、企业用件所征收的海关税或国内税金,可以免征或减征一项或两项一起执行;
9、在规定的投资初期阶段结束后头三年,对委员会同意进口的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企业所需用品所征收的海关税或其他国内税金,或两种税款予以免征或减免;
10、对生产的出口商品予以免征或减征贸易税;
11、委员会规定为帮助边远地区发展经济的企业有权享受减免收 入税的权利,减免税期限按规定酌情决定。
第八章 保证
第十四条 保证获得批准令的企业,在批准令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不收归国有。
第九章 管理方面的惩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和按本法颁布的法规、条例、命令、指示或批准令所附规则的投资者,委员会可予以下列管理方面的一项或多项惩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在交付罚金后允许其继续经营;
3、撤回批准令;
4、暂停其免征或减税权;
5、列入无信誉者名单,以后永不发给批准令。
第十六条 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处以罚款后,如拖欠不交,则按现行法律,被视为拖欠土地税一例进行征收。
第十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国民计划与经济发展部
l、负责委员会的办公事务;
2、负责委员会的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 为执行本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委员会
1、在得到政府同意后可以发布必要的法规、条例;
2、可以发布必要的命令、指示。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缅甸 公民投资法 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