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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宝石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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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r][tr][td] 2003-04-26 09:12 [/td][/tr][tr][td]
缅甸宝石法实施细则
1995年10月4日发布
第一章
名称与词语含义
第一条
本条例称为《缅甸宝石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中词语的含义与缅甸宝石法中的释:义相同。下列词语含义为:
1、法:指缅甸宝石法;
2、宝石原料:包括已经切割过的原料石杂块:
3、售价:指以现款飞除欠、缓付、预售等方式售出了宝石原料、成品或首饰后所得金额或可得的金额。该词语还包括交换物品时规定的价格;
4、报单:指持准许证者或执照者以外币销售后,标明价格的单据;
5、附表:指本条例所附表格;
6、持准许证者:指得到开采宝石经营权的公司、团体或经营开采点者;
7、持执照者:指得到开设店铺以外币销售宝石原料、宝石成品、首饰经营权的公司、团体或个人;
8、镇区税务局长:指财税部国内税务局的镇区税务局长。
第二章
招标和颁发开采宝石准许证
第三条
矿业部根据法第八条,将在报上公布以下内容,为已定为宝石区内的每一个宝石作业点进行招标:
1、准许经营的作业点、镇区、地区;
2、准许经营的期限;
3、准许经营的地域范围(面积);
4、准许经营的方式;
5、招标截止日。
第四条
1、欲经营宝石开采业的公司必须凭公司章、程;团体必须按团体规章,取得从事开采宝石的经营权。其总部须设在仰缆,并应遵循矿业部适时公布有关规定。
2、宣布招标时,凡符合本条例上款的欲从事宝石开来业的公司或团体须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交纳登记费以刀缅元后边行登记取得投标书。
3、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将根据上款向已交纳登记费的公司或团体按附表1登记后,发给附表2投标书。
4、应由欲投标的公司或团体的法人代表签字后,将投标书封火漆交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第五条
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将对交来的封火漆投标书就以下几方面作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呈交矿业部。
1、投标的公司凭公司章程;团体凭团体规章,是否有权经营宝石开采业;
2、公司或团体的总部是否设在仰光;
3、是否符合矿业部规定的条件;
4、与投标书附在一起交来的财务证明是否确实可靠;
5、所投标的价格。
第六条
1、矿业部将从呈交的投标书中选择既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12、3款,又给价最高的公司或团体发给准许证。
2、缅甸宝石公司将以附表3通知矿业部选定的公司或团体以便发给准许证。
第七条
被选定的公司或团体在自得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交纳投标金。
第八条
1、向已交纳投标金的公司或团体发给写有规章条款的准许证附表4;
2、据上款,对已发给准许证的公司和团体记录在案。.
第九条
甸宝石贸易公司按本条例对不遵守投标规定的公司或团体,除将其从候选名单中除名外,还应通知有关部,将其列入信誉不佳者名单,在重新招标时,也不得再考虑该公司或团体的申请。
第十条
1、矿业部应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1款颁发的准许证期满前3个月时,按法第十三条第1、2款重新规定经营权期限和底价。此后,应在报上再公布本条例第三条所含内容,以拍卖方式招标,以便颁发准许证。
2、应按本条例第五、六、七、八条作以下工作;审核投标书、选择投标人、通知被选者、收纳投标金、发给准许证、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1、根据法第十四条欲作为开采点从事宝石开采业者,须以个人、公司或团体的名义填写附表5,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准许证。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根据上款,对提交申请者按宝石法第十四条审查其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所申请的土地是否有开采宝石前途等,提出自己看法后呈交矿业部。
第十二条
1、矿业部对作为开采点经营权的申请,如涉及是否会损害周围土地、房屋、其他人的经营权或权益;是否避开国家封山育林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民用公路、宗教用地、古迹所在地等问题时,可授权缅甸宝石贸易公司进行调查、审核、测量。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按矿业部的授权,在作于必要的调查、审核、测量后,要向矿业部呈报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1、矿业部对根据本条例第十一、十二条呈报的报告,如认为可以准许,则应作出经营权为3年,每英亩的基本价最低为50万缅元的规定。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对根据上款规定的申请者,以附表6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
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1、对按本条例十三条第1款交纳了规定费用的申请者,发给准许证附表7;
2、对按上款已获得准许证的开采点经营者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l、持准许证者应妥善保管缅甸宝石贸易公司颁发的准许证。如遇准许证发生损坏、丢失或模糊不清问题时,,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补发副本;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须按本条例上款审核申请.并要其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交纳规定金额,向申请者发给准许证。
第十六条
1、当经营开采点者的准许证期限终止,但欲继续经营者,应于期限终止前3个月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再次颁发新准许证。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对欲继续经营开采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附上自己的意见后呈报矿业部。
3、矿业部如认为可以批准申请者时,应对继续经营的3年期限重新规定价格。
第十七条
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1、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发给附件6表格通知申请者。如申请人交付了规定的金额,则向其颁发附表7准许证;
2、应对继续经营开采点者记录在案。
第三章
持准许证者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八条
持准许证者:
1、为能对开采到的宝石原料进行估价、交纳宝石税,应通过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镇区办事处,将宝石原料送示估价小组;
2、根据上款,如系容易运输的宝石原料,则应于开采到的当天,将宝石原料送示。如系不易运输的沉重体大的宝石原料,则应将写明该宝石原料的种类、质地、数量、重量和体积的估计数材料,通过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镇区办事处,报给估价小组。通报估价小组后,应按估价小组的指示行事;
3、如对估价小组的估价不满,可有权提出充足理由,于估价之日起30天内,以附表8向中央委员会提出修正估价请求:
4、已纳宝石税的宝石原料在一年之内如按估价小组的估价售不出去时,可以填写附表9向中央委员会申请减少估价值,申请时,应交纳规定的估价费。;人:;二二;、1气儿JtIZEJ:ihih?首
第十九条
持准许证者
1、如欲按法第十九条,需从国外进口真正必要的原料及生产有关的工作机械零件,以便对宝石原料加工为戒防或首饰时,可填写附表10,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进口执照和免税权,提交申请时,应附上要进口的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外国的市场价格投标书;
2、如对开采到的宝石原料已作登记并已纳完宝石税后;便具有法第十七条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持准许证者对宝石原料、宝石成品、首饰
1、向国外出口销售时,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夕F范签讶销售协议书后再销售。销售协议书应参照附表11式样拟定;
2、有外汇持有权者如欲以外币销售,应向缅甸国家取央银行(外汇管理处)申请得到、接受、持有外币权执照。
第二十一条
持准许证者:
1、应遵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在以缅币销售已用缅币纳过宝石税的宝石原料,可豁免按其他现行某一法律规定应纳的商品销售税;:
3、如系以缅币销售宝石成品或首饰,则应按现行法规交纳商品销售税;
4、如以外币销售了已以缅币交纳过宝石税的宝石原料和已以外币交纳过宝石税的宝石成品、首饰时,则豁免因销售而须按现行其他法律交纳的商品销售税;
5、如系在矿业部举办的宝石展销会或自矿业部安排的销售地点以外币销售了宝石原料、宝石成品、首饰,并以外币交纳宝石税时,不需再向矿业部交纳手续费:
6、如系自己邀请外国宝石商洽谈生意,则只能在法第十七条第2款第5项中规定的有销售权的地点销售宝石原料、成品和首饰。此类洽谈生意,如系每一单个或一堆宝石的价值超过
50000美元时,必须在矿业部规定的地点销售。并应在销售前提前通知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和国内税务局;
7、如以外币向有权持有外币者销售时,必须开具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销售发票,售出后,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交回价格报单;
8、如欲在准许证期限未满前中止营业,应提前1个月通知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第四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二条
1、凡欲开设销售商店或铺柜,销售宝石原料、宝石成品、首饰的公司、团体或个人者,可填写附表12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执照。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应按日历规定执照期为1年。但执照申请人可按自己意愿申请执照期为1年、2年或3年。
3、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应审核执照申请人是否为本国公民;必要时还可到要开设的店铺作调查后,向矿业部呈交是否可同意颁发执照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1、矿业部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审核呈报后,如认为可发给执照时,应通知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发给申请人执照。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将按上款要求应当发给执照的公司、团体或个人交纳矿业部对执照期所规定的执照费后发给写有规章的附表130 。
第二十四条
1、矿业部可视情况安排举办宝石展销会和开办销售厅的销售事宜。有欲将宝石原料、宝石成品和首饰放到上述展销会及销售厅销售者,用与缅甸宝石贸易公可联系。
2、矿业部可视情况安排开设宝石市场欲在该宝石市场以缅币和外币销售宝石原料、成品、首饰的公司、团体、个人可填写附表12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使用铺面的执照。
3、缅甸宝石贸易公司根据本条例上款审查申请,提出书面意见呈报矿业部。
4、矿业部对呈报内容进行审查后,、规定铺面,iL对应发给执照的公司、团体和个人作出选择。选择时ν如铺面少而申请者多时,将选择给予优先者。
5、根据本条例上款,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通知被选中者,发给执照。
第二十五条
1、得到执照者,应妥善保管执照原件,并将执照的照相副本放置于店铺的明显处。如发生执照原件损坏、丢失或模糊时,应表明充分理由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发给副本。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对要求补发执照副本的申请,经审查如认为应予补发时,收取应收的费用后,1.发给申请人-以执照副本。
第二十六条
1、持执照者的执照期满时,如需继续经营j h应在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申请颁发新执照,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执照期限。
2、缅甸宝石贸易公司根据上款,查明执照申请人确系遵守执照规章者,将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2款发给执照。
3、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应对已发放了执照的公司、。团体、个人的名单记录在案。
第五章
持执照者的责任与权利
第二十七条
持执照者如欲以外币向有权抖:有外币者销售宝石原料、宝石成品和首饰,应向缅甸中央银行(外汇管理处)申请取得外汇的接受、持有权执照。
第二十八条
持执照者有权从准许证者购买己纳过宝石锐的宝石原料,如以外汇购买必须开具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销售发票,购买时必须留存已交纳过宝石税的票据证明和销售发票原件。如系购买已切割的宝石原料,则须留存缅甸宝石贸易公司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九条
持执照者如具备已交纳宝石税的票据和规定的票据,就可按矿业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对宝石原料:
1、可以持有、收藏、转让、在国内运输、交换其他物品、赠送;
2、可以切割、制作宝石成品、打磨、琢磨成型、制作首饰;
3、以缅币向本国公民销售,以外币外汇将有权者销售
第三十条
持执照者:
1、可按矿业部发布的命令、指示,有权将有、运输、向本国公民以缅币销售宝石成品和首饰c也有权按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规定以外币向有外汇持有权者销售宝石成品和首饰;
2、如系在矿业部举办的宝石展销会或矿业部安排的销售地点以外币销售宝石原料、宝石成品、首饰,己以外币交纳宝石税时,就不必再向矿业部交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持执照者:
1、必须遵守法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
2、在以外币销售时必须用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销售发票;
3、如系以缅币销售了宝石原料、宝石成品、首饰,应按现行其他法规交纳商品销售税;
4、如欲在执照期限未满之前中止经营,须提前l个月通知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第六章
估价小组的组成与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矿业部:
1、根据法第二十四条在必要的地点组成估价小组,其成员至少5人,并须规定估价小组的主席和秘书;
2、可对必要地区的估价小组的工作职责作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估价小组的非政府工作人者可有权享受矿业部规定的奖励金。该笔费用由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开支中拨给。
第三十四条
1、估价小组必须至少每周一次对宝石价值作规定;
2、估价小组的主席如认为有必要估定价格,有权在一周内随时召开会议;
3、估价小组成员超过半数时,会议为有效;
4、估价小组须按参加会议的多数成员赞成意见规定价格;
5、估价小组在估价时如认为有必要可邀请有关宝石专家与技术人员参加,征求意见;
6、估价小组须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呈交会议记录的副本。
第三十五条
当持准许证者报告采到了沉重、体积硕大的宝石原料,不便运送的消息时,估价小组应及时到宝石原料所在地去视察,并对宝石原料的种类、质地、数量、重量和体积大小等作记录、登记、估价。在此估价的基础上按矿业部的命令、指示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有关镇区办事处送交通知书,以便征收宝石税。并应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呈交一份估价书副本。
第三十六条
估价小组对待准许证者开采呈交来的宝石原料的种类、质地、数量、重量和体积大小,在附表14上进行登记作出估价,在此估价的基础上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有关镇区办事处送交通知书以便征收宝石税。并应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呈交一份副本。
第三十七条
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应集中保管好估价小组成员的名单和估价小组呈交的会议记录、估价内容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估价小组主席或秘书如得知持准许证者对开采到的宝石原料不呈交估价小组登记搞非法活动时,应向矿业部报告。除对其采取行政手段的追究外,还应按法第四十条第2款向有关警察部门首先报告检举,以便对其作刑事追究。
第七章
宝石税
第三十九条
持准许证者采得宝石原料后,要交估价小组。在此估价基础上,按法第二十七条进行登记。应在7天之内填写附表15。按矿业部的命令、指示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有关镇区办事处以缅币交纳宝石税。
第四十条
1、关于交纳宝石税问题,矿业部须规定可分期交纳的最低宝石金额。并应根据宝石税数额来规定分别交纳的次数和期限。
2、持准许证者可有权按本条例上款的规定,非一次性地分期以缅币交纳须交的宝石税。
第四十一条
持准许证而没有执照者,如以外币销售宝石原料、成品或首饰时,应于得到j款项之日起15天内到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填写存款单附表16,存入款项后,将副本送交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和有关镇区税务局。
第四十二条
持执照者如系以外币销售宝石原料、宝石成品、首饰时,应在销售当月过后的10天之内,到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填写存款单附表l6存入款项后,将副本送交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和有关镇区税务局。
第四十三条
有关镇区税务局长:
1、如持准许证或执照者在开具的发票上写的价格少于真实的销售价,被有关方面得知时,将发给征宝石税表附表l7,补征真实售价应交的宝石税;
2、如发现应变f纳宝石税者存心不良,少交宝石税甚至以欺骗方式完全逃避交纳宝石税的证据时,应经国内税务局长同意随时可令其填写征税附表17征税。
第四十四条
有外汇经营权的有关银行和金融单位:
1、应对持准许证或执照者存入的外汇中扣除10%作为宝石税;
2、如系由他们直接汇款方式或以汇票销售时,应从外汇销售所得的金额中扣除10%作为宝石税。
第四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权的有关银行和金融单位对作为宝
石税扣除的外汇——
1、如系在由矿业部举办的宝石展销会或由矿业部安排的销售地点销售所得外汇,应将所扣除的10%的宝石税中的7%交有关镇区税务局;3%作为矿业部的手续费向缅甸宝石贸易公司发出提款通知以便转交;
2、如系不须向矿业部交纳手续费的有关部门开设的宝石市场和准许按执照开的店铺中销售所得外汇,应将扣除的10%宝石税以发提款通知方式转交有关镇区税务局。
第四十六条
如发生有关镇区税务局须对宝石税付给找回余款情况时,应做以下工作:
1、以附表18通知要付给找回余款的宝石税纳税人;
2、如要向宝石税纳税人付给找囚的余款,而正好又得向此人征收宝石税时,可将要付的余款从征税额中扣去;
3、按上款在扣除征税时,不是一次性扣除。如须向宝石税纳税人再次征税,可从继续应征的税额中分期扣除;
4、只有在得到可找回余款的通知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要求找回余款时才发回余款。
第四十七条
1、对持准许证或执照者无理超过规定的日期或可延期的日期交纳宝石税者,镇区税务局长可按有关交纳、征收宝石税方面的规定,向其征收不超过应交宝石税的l0%的罚款。
2、如持准许证或执照者完全不交或故意少交在真正售价上应交的宝石税时,应按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第3项受到追究惩处。
第四十八条
持准许证或执照者对有笑镇区税务局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征收的宝石税问题,元论宝石税数额大小如何,均可有权按商品税法上诉。
第四十九条
国内税务局局长可按商品税重新审核镇区悦务局长的,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征税令和省、邦税务局长的上诉令,并可发布适当的命令。
第八章
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条
总检察长:
1、为对宝石开采及用外币销售宝石原料、成品与首饰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可从矿业部、计划与工作检察局任命适当的官员为检察官;
2、可将自己的职权授予检察官行使;
3、可对检察官的工作职责作特别规定;
4、监督检察官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总检察长与检察官员:
1、应检查持准许证者和持执照者是否遵守此法所含规定;及根据此法发布的实施条例、命令和指示:
2、可检查持准许证者是否将开采到的宝石原料呈送有关估价小组进行登记、是否如实登记;
3、可检查持准许证者和持执照者在以外币销售宝石原料、宝石成品和首饰时,出具缅伺宝石贸易公司的发票上是否为真实的销售价格;
4、视察在开采宝石工作中进行作业的职员、工人们的健康卫生、安全生产、防止意外事故、福利、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总检察长和检察官员可在无论白天还是黑夜的合适的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宝石开采点进行测量土地和检查。但此类进入、测量、检查应不致对宝石开采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或阻挠。
第五十三条
总检察长和检察官员应按法与实施条例对检查宝石开采工作时所得到的工作记录、文件、清单及它们的副本、摘要和消息内容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持准许证者或持执照者用缅甸宝石贸易公司的销售发票以外币销售的宝石原料、成品和首饰,购买者可有权合法带出国外。
第五十五条
有关任何人对宝石原料的持有、运输、贸易或任何形式的转让事宜,必须按矿业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如有必要,矿业部可按规章对有权运输宝石原料的地区发布命令、通告、作出规定。
附表1对开采宝石经营权申请投标书的公司及团体的登记名单
(缅甸宝石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附表2准许宝石开采生产经营权的投标书
(缅甸宝石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致
仰光
矿业部
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董事长
日期
我×××意欲遵照缅甸宝石法、实施条例、命令、指示、章程、规章经营宝石开采业,现填写以下内容提出申请。
1、代表公司/团体签字申请人
点名字/职位:
点身份证号:
点公民检查证号
点住址
2、公司/团体
点名称
点登记号和日期
点同意投入资金/已投入资金
点参股数
点股份额
点公司董事/团体管理人员名字
3、有关宝石开采工作的内容
点欲开采的宝石种类
点欲开采宝石的地区、地点
点欲开采宝石的作业点
点欲开采的地域范围(面积)
点开采的方式
点机械及作业用物资的价值规模
点建筑物的价值规范
4、为经营作业点要投标的金额(缅元
整)
5、计划从国外进口的物资
点工具/机构设备的种类及数量
点原料/其他物资及数量
6、附以下文件
点具有足够资金的证明;
点公司/团体经营的记录和代表公司/团体签字权的决定;
点公司的组织记录和章程的照相副本/合作社的组织规章照相副本。
签字
名字
职位
附表3 缅甸联邦政府矿业部
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仰光
发给准许证的通知
(缅甸宝石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文件号
日期
致
事由:通知发给准许证
1、经宝石公司管理中央委员会
年
月
日举行的第
次会议决定己选择了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以缅币
元对
作业点的投标书,请于此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至
日,速来交付投标金, 领取准许证。
2、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交款者,不予发给准许证,并从原挑选名单中除名,纳入失去信誉名单中,今后招标时将不再考虑其申请,特此再予提醒。
董事长
附表4 缅甸联邦政府矿业部仰光
经营宝石开采的准许证
准许证号 日期
矿业部根据缅甸宝石法第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批准
公司/团体(登记号
)在下列地区作业点经营宝石开采业
1、准许经营的宝石地区、地点
2、准许开采的作业点
3、准许经营的宝石种类
4、准许经营的期限
5、准许经营的地域范围(面积)
6、开采方式
7、已登记的工作登记号
8、投标书号:
9、经营权规章附后。
缅甸宝石贸易公司
董事长
附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