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晒冤狱帖 公论不可逃
我是个文人,过去浏览古代史籍,看到冤抑情弊事,常常扼腕叹息:覆盆之下,暗无天日!庆幸自己身处阳光普照的新社会。绝对没有想到自己竟也会在花甲之年身陷囹圄、蒙冤入狱,虽依法、据理申辩,却不得昭雪。
性格即命运。因工作矛盾,2003年我被人诬陷举报为“铁三角贪污集团”成员,被黑龙江省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后“双开”畏罪跳楼自杀)批示为“大案、要案”,前后历经六家检察院侦讯(哪家检察院侦讯后认为“举报不实,予以撤案”或“起诉不了”就换检察院),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头部被打成重伤,生命垂危。终因“铁三角贪污集团”纯属子虚乌有,在我被抓捕50天后取保候审。释放后,我即向各级领导机关反映冤枉涉案、致伤致残问题,要求“说法”、“结论”。令所有善良的人们都没有想到的是,152天后,我又被重新逮捕,押解到距离哈尔滨市200多公里的山沟——苇河林业局,并以贪污稿费2万8千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后,虽经上诉、申诉、申诉复查,结果均是“维持原判”。
正是:名为复查、显系敷衍,上下其手、偏袒回护,弥缝粉饰、欲盖愈彰,纵有冤滥、势难纠正,忍心害理、莫此为甚。高墙之内、缧绁之中,我也曾绝食、静坐抗争,但终究丝毫改变不了冷酷的现实。
内幕暗昧,沉冤莫白,誓抱鳞伤病体,赴京叩阍鸣冤,申诉再审。
现将冤狱材料陆续公诸于世,吁请新闻媒体关注此案;吁请正义之士和专家、学者剖析、研讨、论证,施以援手,拯救无罪。
沧海桑田,造化弄人。我从正教授级高级知识分子、37年党龄的XXXX党员,一下子被打成犯罪分子、刑满释放的无业游民,斯文扫地、颜面尽失、侮辱倍尝、生不如死。清白和名誉比我的生命更重要,支持我最终没能“慷慨赴死”的是追求公正、讨还公道的不屈信念。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我坚信:任何人也阻挡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我祈愿:全天下再无冤狱!
(首次公布《请愿书》、《再审申诉状》)
平治国
电子邮件:
pzg1946@163.com 联系电话:0451—83392036 53675413
2007年10月15日
致伤致残、逼供诱供、枉法裁判、错案不纠,请求个案监督
请 愿 书
呈上平治国冤狱材料,请求全国人大、政法委对枉法裁判、错案不纠造成恶劣法律后果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平治国,北方文艺出版社第四编辑室主任,编审(正教授级),因被诬陷举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假公济私、挟嫌整人批示为“大案、要案”,先后历经6家检察院侦讯(哪家检察院侦讯后认为平治国没问题就换检察院)。侦讯期间,平治国头部被打成重伤,生命垂危之际,办案人员逼供诱供,在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最后被苇河林业局法院以“贪污”2万8千元,判处3年有期徒刑,现已刑满释放。
平治国一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案情极其简单:由于出版社经济状况困难,平治国在经营活动中,除自己垫付大量资金外,也把作者的稿酬2万8千元暂时用为经营资金,待报销后再返还作者。
一审判决后,平治国即提起上诉,122天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后,平治国即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起申诉,并以黑人大内司法委函字(2004)第161号文件转省法院,经省法院黑法立信字(2004)第55号文件批转,233天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作出“本院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再审决定书》,并于2005年9月15日开庭再审。再审开庭,包括一审开庭,证人、证言、书证和举证、辩论、认定等庭审态势对平治国都是极其有利的:书证、人证没有一份是能够证实平治国有罪的有效
证据;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定的所谓“
证据”失实,断章取义、推测臆断、自相矛盾、似是而非,不具有证明力。按庭审情况合议,结果必然是无罪的。但是,再审开庭127天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6年1月19日送达了“维持二审裁定、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的再审裁定,混淆民事、刑事案件性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依据,完全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对无罪证据一律“不予采纳”而导致的徇情枉法裁判。
2006年3月12日,平治国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22日复查,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6月5日本人自苇河法院取回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平治国一案,历经一审、上诉二审、申诉再审和申诉复查,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为此,平治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同时强烈请求全国人大、政法委实施个案监督。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案件虽小,却在政治清明、社会和谐的今天, 酿成新冤狱,折射出执法主体违法办案、枉法判案并坚持错误、坚决不纠的司法现状:逼供诱供、威胁证人和没有证据的推测臆断、毫无道理的“不予采纳”、有罪推定、不按法定时效审理等问题,反映了司法人员违法、违纪习以为常现象的普遍存在;明知错误、坚持不改,任何人都不承担责任,反映了“错案追究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反而成为“错案不纠”理所当然的动力和改正错案被追究责任、错案不改不被追究责任的政策缺陷;“先定后审”、开庭审理流于形式,反映了现行审判体制存在的弊端;本案被指定给对出版业务基本常识一无所知的林业系统“检、法”两院管辖,反映了“公权力”在行业行政部门的无限扩张并且不受监督,势必造成司法与行政交织、行业行政部门超越职能范围干涉司法公正结果的发生。
除此之外,林业检、法两院的执法者们,还制造了一个法律“怪圈”:即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依据的判定你有罪。你认为自己无罪,必须拿出无罪的证据来证明。当你拿不出来的时候,“罪名”就当然成立了;当你拿出证据的时候,则一律“不予采纳”,“罪名”依然成立。平治国一案如此判定,令人百口莫辩,悲愤莫名。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弗兰西斯•培根)
因为这场官司,平治国已被摧残折磨得九死一生,伤病缠身,虚弱不堪;平治国的家庭为打这场官司,已经倾家荡产,靠举债度日。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平治国及其家人,拼得一死,也要戳破这张人为罗织的“法律黑幕”。
平治国冤狱案件具有标本性典型意义。平治国及其家属请求全国人大、政法委对此案实施个案监督,纠正错案,救赎无罪。
法律是诠释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
在政治清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企盼在全国人大、政法委监督下,能还平治国一个公正、公平、公道的结论,则德莫大焉,善莫大焉。
请愿人:平治国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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