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即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专利法的规定,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众所周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项规定实质上是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应当是首创的、新颖的,衡量新颖的具体标准是在世界范围内未以书面形式公开过,在国内未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过。这种对新颖性的要求,不是要求在世界范围内是否使用过,而只是要求未在出版物上公开过。是否属于新颖,在时间上则以申请日作为标准,申请日之前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未公开的,则被视为具有新颖性。
2.创造性
专利法的规定,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项规定是要求,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仅应当是新颖的,而且应当是先进的,所以创造性又称先进性。创造性还要求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与其参照物现有技术相比,应当有实质上的不同,至于如何将这种条件具体化,则应有进一步的规则。
3.实用性
专利法的规定,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里所表明的意思为,要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必须是能够实际应用的技术,不能是纯理论性的。能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就是能在实践中实现的发明创造。如果它是一种产品,就必须是能制造出来的产品;如果是一种方法,就必须是能在实践中使用的方法。不能在实践中应用的发明创造,不应成为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取得,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条件之外,还必须强调的是它的取得程序,就是必须按照专利法所规定的程序,经过提出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等程序。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权取得的程序是严格的、细致的,专利权取得的过程是很复杂的,专利法的规定是有必要的,也是专利权的特点所要求的。当然在这些程序中,应当有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积极性,保证有必要的效率,也是应该的,所以在这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申请和请求的规定,防止不必要的拖延,或者是因为效率过低而影响专利申请人的利益。
与专利权的取得相联系的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也有了新的规则,这就是在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还明确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增加的规定,它确立了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由合同约定的原则,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去创造条件搞发明创造,对充分利用已有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属于是积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