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冒领存款 银行担责三成
小偷冒领存款 银行担责三成
法院认为银行对代领人身份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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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存款总额为2.8万元的定期存单在家中被小偷偷走了,小偷在失主发觉之前捷足先登,到银行冒领了这笔钱。失主认为,银行对取款人审核不严,这个损失应该由银行来赔偿。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银行未对代领人身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8400元。
存款被小偷冒领 失主要银行赔偿
今年3月1日,退休职工周先生在上海一家银行下属的分理处存入总金额为2.8万元的三笔定期存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1日,均未设置密码。同月16日,周先生家中被小偷光顾,他放在同一抽屉内的三张定期存单及身份证一起被盗。
15时23分,小偷来到银行分理处提前支取存款,在出示三张定期存单、周先生的身份证以及“严佳丽”身份证并填写储户相关信息后,银行方支付了存款2.8万元。
周先生发现家中被盗后,即于16点来到银行分理处挂失,对方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周先生一下子惊呆了,他指责银行对取款人的身份审查不严,因而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
今年6月6日,周先生一纸诉状将某银行告至法院,要求赔偿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损失谁来承担 法庭辩论激烈
在庭审过程中,周先生为证明银行有过错,当庭提供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银行利息及代扣款清单,证明他在今年3月1日存入金额为2.8万元的存款,以及向警方报警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周先生说:“银行未审查取款人的身份,更未审查本人是否授权他人取款,由此导致我的存款被别人冒领,这种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
银行深感冤枉,该行代理人说,周先生所主张的定期存款2.8万元系被案外人“严佳丽”领走,银行在支付上述钱款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操作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因此周先生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如果储户)提前支取定期储蓄的,应当持存单、存款人身份证明及代支取人身份证。”银行的代理人说:“银行在支付涉案的存款时履行了上述规定。”
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银行被判担责三成
法院认定,周先生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2.8万元被他人领走是不争的事实。周先生经济损失产生主要的原因是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而作为周先生在存款时未设置密码,且将本人身份证与定期存单同置一处,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发生后其经济损失的产生,对此,周先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方虽支付存款的形式审查程序符合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并不存在过失,但银行在他人代领行为发生时除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有对代领人所持身份证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义务。现银行方仅从形式上审查,法院难以认定银行方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银行对于周先生的经济损失存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担责30%,即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8400元。
本案判决后,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周先生对银行存折设置密码,或不把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放在一起,那么,即使存折被小偷拿到手,其也无法到银行兑现,因此,周先生存有主要过错。”
但是,银行的过错也是显而易见的。银行方对代领行为除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外,如再审慎审查一下代领人所持身份证的有效性,这样,小偷的冒领行为也许不能轻易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