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土地被征用,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
陆某租赁村里的土地,约定如果租赁期内土地被征用,青苗补偿费应归陆某。因该村未按约定履行引发纠纷。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青苗补偿费应归陆某所有。
2001年,陆某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一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陆某租用该村民小组土地若干亩,期限至2007年3月29日 。合同还约定:如果国家在土地租赁期届满之前征地,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陆某所有,由村民小组转交陆某。
陆某承租土地后,将土地改造成了鱼塘和菜园。2006年12月3日,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征用了陆某的承租地,并按规定将青苗补偿费拨付给了土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因该村民小组未将青苗补偿费发给陆某。陆某遂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返还国家征地补偿的青苗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和该村民小组自愿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之约定,陆某租用的土地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国家征用,青苗补偿费应归陆某所有。村民小组以陆某没有实际损失为由克扣其青苗补偿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规定。日前法院判决村民小组支付陆某青苗补偿款128350元,并负担该案的受理费。(肖燕青 杨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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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6 19:41